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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易字第 4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良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5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簡良哲與告訴人陳勝凱係位於南投縣○○ 市○○街○ 巷○○號之東方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事,二人於 民國106 年9 月2 日中午在桃園市發生口角,被告竟與其餘 5 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被 告於同日下午6 時6 分許,率領該5 名不詳人士,至上開公 司大門前等待告訴人下班,並指揮該5 名不詳人士,持棍棒 或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後枕部鈍傷及鼻、右肩、 胸腹部、背部、右肘、左前臂、左上臂、右上臂、頸部、左 側前胸壁、雙膝多處挫傷及其他腦病變之傷害,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勝凱告訴被告簡良哲傷害案件,檢察官 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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