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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榮懋砂石開發有限公司       巨立營造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錚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葉建成等人犯竊盜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 293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挖土機壹臺,准予暫行發還榮懋砂石開 發有限公司,並由榮懋砂石開發有限公司負保管之責;扣案如附 表編號2所示之挖土機壹臺,准予暫行發還巨立營造有限公司, 並由巨立營造有限公司負保管之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93 號被告葉建成、葉 建志涉犯竊盜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2 臺挖土機,分別為 聲請人2 人所有,並非被告葉建成、葉建志所有。聲請人巨 立營造有限公司承包南投縣政府「105 貓羅溪平林橋上下游 河段疏濬作業工程-淤土採取」標案,將其中部分工程轉包 葉建成施作,聲請人等又分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8萬元 、10萬元之代價,將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2 臺挖土機租給 葉建成,而聲請人等之法定代理人林錚懋均未涉及上開竊盜 案件,亦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 第35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附表所示之2 臺挖土機不符刑 法第38條第2 、3 項所指得為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發還, 或願負保管之責、請求暫行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 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 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 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 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 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 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 審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2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2 臺挖土機,前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執行扣押, 並命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保管,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106 年 8 月9 日水三管字第10602104110 號函及其附件(見警卷一 第88至92頁、106 年度偵字第3677號卷第23至33頁)等件附 卷可稽。而比對聲請人等提出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分期付 款契約書,及其上所載廠牌、型號、機號(車身號碼)均與 附表所示之2 臺挖土機相同(見本院卷第9 、13頁)。且上 開案件之被告葉建成、葉建志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迭 有陳稱如附表所示之挖土機分別為聲請人2 人所有(見警卷 一第11、65頁、106 年度偵字第3547號卷第40頁、106 年度 易字第293 號卷一第114 頁),聲請人等之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錚懋復於上開案件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同上(見106 年度 易字第293 號卷一第113 頁),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2 臺 挖土機分別為聲請人2 人所有。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2 臺挖土機,依據起訴意旨固為上開案 件被告2 人竊盜犯罪所用,並屬有關證物,但因已有留存詳 細機具資料(見106 年度偵字第3677號卷第23至33頁),原 出賣人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亦有提出相關規格資料(高度 、手臂長度、可挖深度,見本院卷第53頁),審酌上開案件 之案情及扣押物之性質等情,得暫行分別發還聲請人2 人, 並由其等分別負保管之責。本件聲請人等聲請暫行發還附表 所示之2 臺挖土機並負保管之責,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附表: ┌────┬───────┬─────┬─────┬────┐ │編號 │廠牌 │型號 │車身號碼 │引擎號碼│ ├────┼───────┼─────┼─────┼────┤ │ 1 │CAT(即 │349DL (即│CAT0349DL │000-0000│ │(查扣機│CATERPILLAR )│349D) │NNF00412 │000-0000│ │具編號:│ │ │ │000-0000│ │416 ) │ │ │ │ │ ├────┼───────┼─────┼─────┼────┤ │ 2 │CAT(即 │329DL (即│CAT0329DL │000-0000│ │(查扣機│CATERPILLAR )│329D) │MNB01759 │ │ │具編號:│ │ │ │ │ │41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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