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2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進源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世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進源工程有限公司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 萬元。 理 由 一、受刑人進源工程有限公司前因犯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