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進源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世美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進源工程有限公司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拾參
萬元。
理 由
一、受刑人進源工程有限公司前因犯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