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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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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曾瑞宗       曾士恩       曾宥嘉       曾筠婕 上 四 人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張英一律師 被  告  標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庚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訴字第4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