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4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永興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3047號),因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永興犯
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於本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洪永興為泰勒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泰勒公司)南投區辦
公室品管工程師,為從事監造工程業務之人。緣南投縣竹山
鎮公所於民國107 年間辦理「107 年度公共設施災害搶險搶
修工程委託點工(大鞍里、秀林里、田子里、桶頭里、瑞竹
里、福興里、中正里等7 里)」採購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
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
購之招標,逕洽廠商採購,履約廠商為泰勒公司,契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 萬6,250 元,履約期限自107 年5 月1
日起至107 年12月31日止,履約內容為「107 年災害搶險搶
修開口契約(大鞍里、秀林里、田子里、桶頭里、瑞竹里、
福興里、中正里等7 里)」採購案(採公開招標方式、契約
金額161 萬6,500 元、得標廠商為廣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廣澐公司)之點工及確認施作廠商履約
期間之工作進度、施
工日報表填寫及疏通清除之土石外運有無任意棄置等事項,
並依契約規定提出給付憑證即點工日報表及點工人員到場照
片等文件,始得請領契約價金。
詎洪永興明知其於如附表編
號⒈至⒏所示時間施工完成後,並未前往如附表編號⒈至⒏
所示之工程名稱路段監工、查驗,竟基於接續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及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自10
7 年6 月間某日起至107 年9 月間某日止,在不詳處所,接
續將廣澐公司所檢附之施工成果照片,以電腦修圖方式製作
合成其到場之監造成果照片及查驗照片,並接續在其業務上
製作之點工日報表上登載工資、車輛及油料補貼費等不實事
項,用以表示其確有到現場點工、查驗,再連同廣澐公司施
工相關資料(包括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錄、南投縣
竹山鎮公所工程結算明細表、出工日報表、施工成果照片等
) ,以泰勒公司名義製成勞務決算書提交予不知情之南投縣
竹山鎮公所承辦人員辦理請領如附表編號⒈至⒏所示之契約
價金事宜而行使之,使南投縣竹山鎮公所承辦人員因此
陷於
錯誤,如數支付如附表編號⒈至⒎所示契約價金之款項,
嗣
因附表編號⒏之工程經南投縣竹山鎮公所承辦人員發現有異
,
乃通報政風人員處理而未詐領得逞,
足以生損害於南投縣
竹山鎮公所之權益及該公所對於上開工程款項會計管理之正
確性。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政風處
告發移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二、
證據名稱:
㈠被告洪永興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
自白。
㈡
證人即泰勒公司南投區辦公室經理洪錫卿、證人即被害人南
投縣竹山鎮公所所屬工務課技士李啓楨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南投縣政府政風處107 年10月25日縣政查字第1070004382號
函附案件調查報告、竹山鎮公所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點工
契約書各1 件、點工日報表2 紙、南投縣竹山鎮公所勞務決
算書9 份;南投縣政府政風處108 年5 月10日縣政查字第10
80001814號函附竹山鎮公所支出收回書、收入
傳票及泰勒公
司107 年10月12日函文各1 份;南投縣政府政風處108 年6
月19日縣政查字第1080002327號函附南投縣竹山鎮公所108
年6 月14日函文、點工日報表各1 紙、出工日報表2 紙及查
驗
暨監造、施工成果照片19幀。
三、論罪
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洪永興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於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之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
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及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均係
出於單一犯意,於同一地點且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被
害人同一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均論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罪及詐欺取財罪之
接續犯。又被告為詐得契約價金,所為
行使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罪之
犯行局部同一,
應認係以同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而應從一
重之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㈢爰
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案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憑;惟被告未思以正當方法領取契約
價金,竟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之方式,詐取契約價
金附表編號⒈至⒎共計新臺幣(下同)1 萬7,225 元,罔顧
被害人南投縣竹山鎮公所對於請領契約價金所需資料、單據
審核之正確性,惟念其尚知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且其所屬
泰勒公司已將因此所請領之契約價金全數繳回予被害人,有
上開南投縣政府政風處函附之竹山鎮公所支出收回書、收入
傳票及泰勒公司函文各1 份在卷
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
附條件緩刑:
另被告並無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其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且已逾6 旬
,是其經此刑事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
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予宣告如主文所示
之緩刑,以啟自新。再本院審酌被告之犯行,可見其法治觀
念較為淺薄,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
嗣後能恪遵法令規定,
自以命其履行一定之負擔為宜。是
參酌其本案犯罪情節及其
家庭經濟狀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
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
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
向本院
聲請撤銷,
附此敘明。
㈤
沒收:
⒈
犯罪所得:
被告本案所詐得之契約價金共計1 萬7,225 元,係被告為泰
勒公司實行違法行為,泰勒公司因而取得,為被告本案之犯
罪所得,惟泰勒公司業將
上揭款項返還被害人,已如前述,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
⒉
供犯罪所用之物:
至被告所行使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點工日報表,固為犯本案
所用之物,然因已持交與被害人供請領契約價金之用,已非
被告所有,亦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
正本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工程名稱 │施工日期 │契約價金│備註 │
├──┼───────┼───────┼────┼───┤
│⒈ │大鞍里頂林路左│107 年6 月5日 │2,725元 │已繳回│
│ │轉坪山巷約150 │ │ │ │
│ │公尺左側水溝 │ │ │ │
├──┼───────┼───────┼────┼───┤
│⒉ │瑞竹里肚臍窟農│107年7月4日 │725元 │已繳回│
│ │路0.8K處 │ │ │ │
├──┼───────┼───────┼────┼───┤
│⒊ │秀林里龜輸崙農│107 年7 月10日│2,900元 │已繳回│
│ │路0K+200處 │、11日 │ │ │
├──┼───────┼───────┼────┼───┤
│⒋ │桶頭里第一鄰巷│107年7月6日 │1,450元 │已繳回│
│ │道搶通工程 │ │ │ │
├──┼───────┼───────┼────┼───┤
│⒌ │桶頭里第十四鄰│107 年7 月18日│2,175元 │已繳回│
│ │巷道搶通工程 │、19日 │ │ │
├──┼───────┼───────┼────┼───┤
│⒍ │桶頭里龍眼林農│107 年8 月4 日│2,900元 │已繳回│
│ │路0.35K 處搶通│、5 日 │ │ │
│ │工程 │ │ │ │
├──┼───────┼───────┼────┼───┤
│⒎ │大鞍里下鹿寮農│107 年8 月4 日│4,350元 │已繳回│
│ │路搶通工程 │、5 日、6日 │ │ │
├──┼───────┼───────┼────┼───┤
│⒏ │桶頭里第十四鄰│107 年8 月17日│2,900元 │未支付│
│ │大排水溝搶通工│、18日 │ │ │
│ │程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