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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I ANDI WIJAYA(印尼籍,中文譯名:查亞) 選任辯護人 李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偵字第3948號、108 年度偵字第4055號、108 年度偵字 第4464號、108 年度偵字第47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I ANDI WIJAYA 犯如附表一、附表二「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 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附表二「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驅逐出境。 事 實 一、TRI ANDI WIJAYA (中文譯名:查亞,下稱查亞) 明知甲基 安非他命係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亦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轉讓或販賣, 竟仍分為下列行為: ㈠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 於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 至15 所示之價格及交易方式,販賣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份量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一所示之交易對象。 ㈡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 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轉讓並交付附表二編號1 所示份量 之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印尼籍移工KUSWOYO ( 中文譯名:窩佑,下稱窩佑)。 ㈢嗣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22時許,查亞騎乘電動自行車行經 南投縣○○市○○○路○○○ 號前,因闖越紅燈為警攔查,主 動交付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筆記本1 本及附表三編號2 所示 甲基安非他命5 包,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暨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 查亞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為傳聞證據,惟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卷 十一第125 頁),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迄於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 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 據能力。 ㈡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 為之規範。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傳聞法則之適用,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 之情況,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均坦承不諱(見卷一第161 頁;卷三第37頁、第55頁至第58 頁、第65頁至第66頁、第105 頁、第273 頁至第274 頁;卷 九第23頁;卷十第64頁至第65頁;卷十一第124 頁),並有 如附表一、二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憑,復有附表 三各編號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作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可採信。 ㈡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我販賣毒品是賺取自己免費施 用的量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25 頁),足見被告就本案販 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為營取購毒後販售之量差利益,是 被告就本案販賣毒品犯行主觀上具營利之意圖無訛。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及販賣。次按甲 基安非他命雖係第二級毒品,但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而 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處罰明文, 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其轉 讓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 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法條競 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 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 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6 月 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為 重,是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除轉讓達一定數量; 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第9 條各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特別規定,而 應依該規定加重處罰者外,均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 定處罰。查被告事實欄一㈡,如附表二編號1 轉讓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窩佑部分,窩佑為成年人,被告轉讓窩佑 之量為約供1 次施用施用之量,而一般施用毒品之人,單次 施用毒品之數量,應屬甚微,復無證據足證明被告轉讓甲基 安非他命之數量,已達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 6 項頒訂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 條第1 項 第2 款規定之淨重10公克以上之數量,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是被告就事實欄一㈡,如附表二編號1 所載轉讓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並未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 標準」所定「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之加重其刑標 準,故依法規競合,以重法優於輕法之適用法則,本件被告 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窩佑之犯行,自應適用藥事 法論處。 ㈡是核被告事實欄一㈠,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為,均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事實欄 一㈡,如附表二編號1 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 讓禁藥罪。 ㈢被告上開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均應為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吸收,均不另論罪。又 本案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既已適用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處罰,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容割裂之原 則,其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 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故不再論以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名,附此敘明。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及附 表二編號1 所犯之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㈣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 明文。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業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固均坦承附 表二編號1 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惟此部分係犯藥 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罪,已如前述,而藥事法並無 轉讓禁藥於偵審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是被告雖有上述就轉 讓禁藥部分偵審自白等情,亦無從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1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併此敘明。 ㈤再者,被告雖供出上游「亞萬」,惟經本院函詢臺灣南投地 方檢察署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詢問有無因被告供述而查獲其 他正犯或共犯,據覆「亞萬」業已出境,現通緝中,無法溯 源追查等情,此有該署109 年2 月10日投檢增恭108 偵3948 字第1099002331號函及該局109 年2 月11日投警刑偵二字第 1090006267號函在卷可憑(見卷十一第101 、103 、107 頁 ),故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 ,附此說明。 ㈥又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刑法第62條所指 之「發覺」,係指有權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已知悉犯罪事 實及犯罪之人而言。故雖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 人時,犯罪人有受裁判之意思,自動向其坦承,亦不失為自 首。又自首已告知犯罪為已足,其所告知之內容不以與事實 完全相符為必要(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203號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被告於108 年7 月31日22時許,因騎乘電動自 行車行經南投縣○○市○○○路○○○ 號前,因闖越紅燈為警 攔查,主動交付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筆記本及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5 包,並於警詢時自承有販賣、轉讓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不諱,經本院調閱108 年度毒偵 字第710 號卷宗確認無訛,並經本院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 投分局刑事報告書1 份及被告108 年7 月31日之警詢筆錄2 份(見本院卷第146 、147 、154 至162 頁)影印附卷可稽 ,是被告於108 年7 月31日為警因闖紅燈攔查時,員警尚未 發覺被告販賣毒品之犯行前,即主動交付其用以記載交易對 象購買毒品的數量、金額之筆記本(附表三編號1 ),並向 警方坦承有販賣及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之事實,縱被告未於 108 年7 月31日警詢時逐一就販賣及轉讓之次數或對象敘明 ,探被告之真意應係就販賣第二級毒品或轉讓禁藥與筆記本 所載交易對象之犯行全部承認,並經檢、警繼續調查後,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坦承起訴所載全部犯行,堪 認被告係就本案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符 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應就其所犯本案全部犯行減輕其 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㈦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 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 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 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 臺上字第6342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查販毒本為法之所禁 ,染毒更能令人捨身敗家,本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其罪 刑已依刑法第17條第2 項及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又無 例外特殊之原因可認依法減刑後予法定低度刑期宣告仍顯失 平衡,尤嫌過重之情狀,是此部分依法礙難依刑法第59條再 酌減輕之。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第 第二級毒品,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極為強烈,成癮 則有戒除之百般困難,且邇來於我國毒品濫用成風,深度戕 害國民健康、身心及財產乃至家庭幸福等諸般法益甚深重, 並易滋長衍生性之財產、暴力、組織及槍砲等犯罪,於國力 之損傷既是不容低估,影響深遠,亦難期立時可復,被告竟 仍無視禁令,而為本案販賣毒品、轉讓禁藥之犯行,對社會 所生危害程度非輕,自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自首並坦 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其各次販賣毒品數量尚 非鉅額,無非居於小盤零售之身分,亦非上游毒梟之地位可 比,轉讓部分僅轉讓可供施用1 次之量;兼衡被告自述其國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貧困,離婚,育有1 名7 歲小 孩,小孩目前在印尼有其父母照顧(見卷十一第215 頁)之 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二 「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㈨又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 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 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 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 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 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 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 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於販賣毒品 之犯罪中,要難僅以行為人犯罪次數作為定其應執行刑之唯 一標準,而應考量行為人犯罪時間之密接性、是否曾遭發覺 犯行而仍未停止犯罪、需多久執行期間而得期待其日後不再 為此種犯罪等個人情狀,定其應執行刑,以符刑法定執行刑 規定之立法精神。查被告本案係犯轉讓禁藥及販賣毒品罪, 於本案販賣毒品之對象非多,犯罪時間均在108 年6 、7 月 間,時間相當密接,持續時間非長,數量非鉅,所得有限, 綜合考量其各次犯罪手法雷同,販賣對象大致特定,如以實 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 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衡酌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 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 限,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以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被 告於108 年7 月27日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即附表一編 號6 )所剩餘之毒品及包裝袋,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而為警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於被告最後一次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罪刑 項下諭知沒收銷燬。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 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均應 視為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取樣用畢部 分,因已滅失不存在,自毋庸諭知沒收銷燬。 ㈡被告持用三星牌Note8 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不詳之SIM 卡 1 張),為被告聯繫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使用之物,雖未扣 案,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在被告各該犯罪項下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㈢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3 、4 所示之筆記本1 本、夾鏈袋1 批及電子磅秤1 臺,為供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卷十一第158 、20 5 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各次販賣毒品罪刑項下宣 告沒收。 ㈣被告就事實欄一㈠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金 額(尚未取得價金者除外),雖未扣案,然均屬被告販賣第 二級毒品之犯罪所得,且屬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於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五、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又是否一併宣告驅 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 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 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 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 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 ,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 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 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 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來臺工作之印尼籍人士,卻在我國 境內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所為已對我國法秩 序產生重大危害,依本件犯罪之情狀,本院認被告不宜在我 國繼續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於被告所犯各罪中 ,分別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第19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62條、第51條第5 款 、第38條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95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編│交易對象│販賣毒品之時間、地點、│ 證據 │論罪科刑及沒收 │備註 │ │號│ │聯絡方式、毒品價量、種│ │ │ │ │ │ │類、販賣所得 │ │ │ │ ├─┼────┼───────────┼─────────────┼─────────┼────┤ │1 │AGUS │查亞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阿古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NAHROWI │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述(見卷一第96頁、第130 │即查亞)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阿古斯│意,於108 年7 月8 日20│ 頁;卷三第225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印尼籍│時30分許,由阿古斯以不│2.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一編│ │ │) │詳門號行動電話與查亞不│ 外觀照片4 張(見卷一第34│三編號1 、3 、4 所│號1 │ │ │ │詳門號行動電話聯繫購毒│ 頁至第35頁)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事宜,旋於南投縣(下不│3.查亞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引縣)南投市○○○路13│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4 號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限公司(下稱光政公司)│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宿舍,查亞以1,000 元之│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 │ │ │ │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基安非他命1 包與阿古斯│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供阿古斯施用,阿古斯│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其價額。並於刑之執│ │ │ │ │則於1 週後,於上開地點│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 │ │交付新臺幣(下同)1,00│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逐出境。 │ │ │ │ │0 元現金與查亞。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 │ │ │ │ │ │ 1 份、扣案物照片2 張(見│ │ │ │ │ │ │ 卷一第150 頁至第157 頁;│ │ │ │ │ │ │ 卷三第10頁至第14頁、第60│ │ │ │ │ │ │ 頁至第63頁、第68頁至第71│ │ │ │ │ │ │ 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頁、│ │ │ │ │ │ │ 第45頁) │ │ │ │ │ │ │4.阿古斯之同意搜索書、南投│ │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居留資料、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8 年9 月27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37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毛髮檢體採驗│ │ │ │ │ │ │ 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真實姓│ │ │ │ │ │ │ 名對照表各1 份(見卷一第│ │ │ │ │ │ │ 88頁至第92頁、第103 頁至│ │ │ │ │ │ │ 第107 頁;卷四第156 頁、│ │ │ │ │ │ │ 第160 頁至第16 1頁) │ │ │ ├─┼────┼───────────┼─────────────┼─────────┼────┤ │2 │AGUS │查亞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阿古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NAHROWI │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述(見卷一第96頁至第97頁│即查亞)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阿古斯│意,於108 年7 月13日20│ 、第130 頁;卷三第225 頁│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印尼籍│時許,由阿古斯以不詳門│ 至第226 頁)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一編│ │ │) │號行動電話與查亞之不詳│2.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編號1 、3 、4 所│號2 │ │ │ │門號行動電話聯繫購毒事│ 外觀照片4 張(見卷一第34│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宜後於光政公司宿舍,查│ 頁至第35頁) │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亞以1,000 元之代價,販│3.查亞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命1 包與阿古斯,供阿古│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斯施用,阿古斯則以賒帳│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1,000 元之方式完成交易│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 │ │ │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 │ │ │ │ │ │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 │ │ │ │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 │ │ │ │ │ │ 1 份、扣案物照片2 張(見│ │ │ │ │ │ │ 卷一第150 頁至第157 頁;│ │ │ │ │ │ │ 卷三第10頁至第14頁、第60│ │ │ │ │ │ │ 頁至第63頁、第68頁至第71│ │ │ │ │ │ │ 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頁、│ │ │ │ │ │ │ 第45頁) │ │ │ │ │ │ │4.阿古斯之同意搜索書、南投│ │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居留資料、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8 年9 月27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37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毛髮檢體採驗│ │ │ │ │ │ │ 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真實姓│ │ │ │ │ │ │ 名對照表各1 份(見卷一第│ │ │ │ │ │ │ 88頁至第92頁、第103 頁至│ │ │ │ │ │ │ 第107 頁;卷四第156 頁、│ │ │ │ │ │ │ 第160 頁至第161頁) │ │ │ ├─┼────┼───────────┼─────────────┼─────────┼────┤ │3 │AGUS │查亞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阿古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NAHROWI │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述(見卷一第97頁、第130 │即查亞)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阿古斯│意,於108 年7 月18日21│ 頁;卷三第226 頁、第254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印尼籍│時許,由阿古斯以不詳門│ 頁)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一編│ │ │) │號行動電話內之通訊軟體│2.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編號1 、3 、4 所│號3 │ │ │ │(下稱LINE)與查亞之不│ 外觀照片4 張(見卷一第34│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詳門號行動電話內之LINE│ 頁至第35頁) │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聯繫購毒事宜後,旋於光│3.查亞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政公司宿舍大門口,查亞│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以1,000 元之代價,販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1 包與阿古斯,供阿古斯│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施用,阿古斯則以賒帳1,│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 │ │ │000 元之方式完成交易。│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 │ │ │ │ │ │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 │ │ │ │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 │ │ │ │ │ │ 1 份、扣案物照片2 張(見│ │ │ │ │ │ │ 卷一第150 頁至第157 頁;│ │ │ │ │ │ │ 卷三第10頁至第14頁、第60│ │ │ │ │ │ │ 頁至第63頁、第68頁至第71│ │ │ │ │ │ │ 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頁、│ │ │ │ │ │ │ 第45頁) │ │ │ │ │ │ │4.阿古斯之同意搜索書、南投│ │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居留資料、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8 年9 月27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37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毛髮檢體採驗│ │ │ │ │ │ │ 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真實姓│ │ │ │ │ │ │ 名對照表各1 份(見卷一第│ │ │ │ │ │ │ 88頁至第92頁、第103 頁至│ │ │ │ │ │ │ 第107 頁;卷四第156 頁、│ │ │ │ │ │ │ 第160 頁至第161 頁) │ │ │ ├─┼────┼───────────┼─────────────┼─────────┼────┤ │4 │AGUS │查亞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阿古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NAHROWI │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述(見卷三第227 頁、第 │即查亞)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阿古斯│意,於108 年7 月18日至│ 254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印尼籍│同年月26日間某日,由查│2.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一編│ │ │) │亞以不詳門號行動電話與│ 外觀照片4 張(見卷一第34│三編號1 、3 、4 所│號4 │ │ │ │阿古斯之不詳門號行動電│ 頁至第35頁)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話聯繫購毒事宜後,旋於│3.查亞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當日某時許,在光政公司│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宿舍,查亞以500 元之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安非他命1 包與阿古斯,│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供阿古斯施用,阿古斯則│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以賒帳500 元之方式完成│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 │ │ │交易。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 │ │ │ │ │ │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 │ │ │ │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 │ │ │ │ │ │ 1 份、扣案物照片2 張(見│ │ │ │ │ │ │ 卷一第150 頁至第157 頁;│ │ │ │ │ │ │ 卷三第10頁至第14頁、第60│ │ │ │ │ │ │ 頁至第63頁、第68頁至第71│ │ │ │ │ │ │ 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頁、│ │ │ │ │ │ │ 第45頁) │ │ │ │ │ │ │4.阿古斯之同意搜索書、南投│ │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居留資料、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8 年9 月27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37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毛髮檢體採驗│ │ │ │ │ │ │ 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真實姓│ │ │ │ │ │ │ 名對照表各1 份(見卷一第│ │ │ │ │ │ │ 88頁至第92頁、第103 頁至│ │ │ │ │ │ │ 第107 頁;卷四第156 頁、│ │ │ │ │ │ │ 第160 頁至第161 頁) │ │ │ ├─┼────┼───────────┼─────────────┼─────────┼────┤ │5 │AGUS │查亞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阿古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NAHROWI │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述(見卷一第98頁、第130 │即查亞)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阿古斯│意,於108 年7 月26日20│ 頁至第131 頁;卷三第226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印尼籍│時30分許,在光政公司宿│ 頁) │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一編│ │ │) │舍大門口,查亞以1,000 │2.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編號1 、3 、4 所│號5 │ │ │ │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 外觀照片4 張(見卷一第34│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阿│ 頁至第35頁)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古斯,供阿古斯施用,查│3.查亞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幣壹仟元沒收,於全│ │ │ │ │亞得款1,000 元。 │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徵其價額。並於刑之│ │ │ │ │ │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 │ │ │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逐出境。 │ │ │ │ │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 │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 │ │ │ │ │ │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 │ │ │ │ │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 │ │ │ │ │ │ 1 份、扣案物照片2 張(見│ │ │ │ │ │ │ 卷一第150 頁至第157 頁;│ │ │ │ │ │ │ 卷三第10頁至第14頁、第60│ │ │ │ │ │ │ 頁至第63頁、第68頁至第71│ │ │ │ │ │ │ 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頁、│ │ │ │ │ │ │ 第45頁) │ │ │ │ │ │ │4.阿古斯之同意搜索書、南投│ │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 │ │ │ │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居留資料、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 8年9 月27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37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毛髮檢體採驗│ │ │ │ │ │ │ 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真實姓│ │ │ │ │ │ │ 名對照表各1 份(見卷一第│ │ │ │ │ │ │ 88頁至第92頁、第103 頁至│ │ │ │ │ │ │ 第107 頁;卷四第156 頁、│ │ │ │ │ │ │ 第160 頁至第161 頁) │ │ │ ├─┼────┼───────────┼─────────────┼─────────┼────┤ │6 │LALU │查亞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拉魯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HERIAWAN│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見卷三第29頁;卷五第36│即查亞)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拉魯)│意,於108 年7 月27日21│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貳│一、㈠、│ │ │ │時30分許,由拉魯以不詳│2.查亞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年。扣案如附表三編│附表二編│ │ │ │門號行動電話內之通訊軟│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號2 所示之毒品沒收│號1 │ │ │ │FACEBOOK(下稱FB)與查│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銷燬之。扣案如附表│ │ │ │ │亞之不詳門號行動電話內│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三編號1 、3 、4 所│ │ │ │ │FB聯繫購毒事宜後,旋於│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南投市○○○路與同源路│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扣案之三星牌NO TE │ │ │ │ │口友人之宿舍,查亞以3,│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8 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000 元之代價,販賣第二│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不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與拉魯,供拉魯施用,拉│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魯則以賒帳3,000 元之方│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式完成交易。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額。並於刑之執行完│ │ │ │ │ │ 1 份、扣案物照片2 張(見│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 │ 卷一第150 頁至第157 頁;│。 │ │ │ │ │ │ 卷三第10頁至第14頁、第60│ │ │ │ │ │ │ 頁至第63頁、第68頁至第71│ │ │ │ │ │ │ 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頁、│ │ │ │ │ │ │ 第45頁) │ │ │ │ │ │ │3.拉魯之居留資料、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8 年10月16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61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南投縣政府警│ │ │ │ │ │ │ 察局勘察採證同意書、南投│ │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委託鑑驗毛髮│ │ │ │ │ │ │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南│ │ │ │ │ │ │ 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 │ │ │ │ │ │ 疑人紀錄表(見卷三第29 7│ │ │ │ │ │ │ 頁至第299 頁;卷五第41頁│ │ │ │ │ │ │ 至第44頁) │ │ │ ├─┼────┼───────────┼─────────────┼─────────┼────┤ │7 │MASUT │查亞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蘇德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蘇德)│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見卷三第114 頁至第115 │即查亞)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 │意,於108 年7 月14日10│ 頁、第179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 │時許,由蘇德以不詳門號│2.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三編│ │ │ │行動電話內之LINE與查亞│ 外觀照片4 張、旺瑲股份有│三編號1 、3 、4 所│號1 │ │ │ │不詳門號行動電話內之LI│ 限公司外觀照片2 張(見卷│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NE 聯 繫購毒事宜後,旋│ 一第34頁至第35頁;卷三第│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於光政公司地下室,查亞│ 85頁) │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以1, 000元之代價,販賣│3.查亞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1 包與蘇德,供蘇德施用│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仟元均沒收,於全部│ │ │ │ │,查亞得款1,000 元。 │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其價額。並於刑之執│ │ │ │ │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 │ │ │ │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出境。 │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見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4.蘇德之居留資料、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 │ │ │ │ │ │ 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 │ │ │ │ │ │ 警察局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 │ │ │ │ │ │ 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 8年10月25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64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見卷三第86頁│ │ │ │ │ │ │ 、第124 頁至第127 頁、第│ │ │ │ │ │ │ 129 頁至第130 頁、第319 │ │ │ │ │ │ │ 頁) │ │ │ ├─┼────┼───────────┼─────────────┼─────────┼────┤ │8 │MASUT │查亞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蘇德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蘇德)│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見卷三第114 頁至第115 │即查亞)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 │意,於108 年7 月21日10│ 頁、第179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 │時許,在光政公司地下室│2.光政鋼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三編│ │ │ │,查亞以500 元之代價,│ 外觀照片4 張、旺瑲股份有│三編號1 、3 、4 所│號2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限公司外觀照片2 張(見卷│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他命1 包與蘇德,供蘇德│ 一第34頁至第35頁;卷三第│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施用,查亞得款500 元。│ 85頁) │幣伍佰元沒收,於全│ │ │ │ │ │3.查亞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徵其價額。並於刑之│ │ │ │ │ │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 │ │ │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逐出境。 │ │ │ │ │ │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 │ │ │ │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 │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見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4.蘇德之居留資料、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 │ │ │ │ │ │ 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 │ │ │ │ │ │ 警察局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 │ │ │ │ │ │ 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 8年10月25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64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見卷三第86頁│ │ │ │ │ │ │ 、第124 頁至第127 頁、第│ │ │ │ │ │ │ 129 頁至第130 頁、第319 │ │ │ │ │ │ │ 頁) │ │ │ ├─┼────┼───────────┼─────────────┼─────────┼────┤ │9 │ROHANDI │查亞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漢帝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漢帝)│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見卷三第134 頁、第179 │即查亞)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 │意,於108 年6 月29日12│ 頁至第180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 │時許,由漢帝以不詳門號│2.三力達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四編│ │ │ │行動電話內之通訊軟體WH│ 南投縣南投市○○路○街62│三編號1 、3 、4 所│號1 │ │ │ │ATSAPP(下稱WHATSAPP)│ 號、跟拍蒐證畫面10張(見│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與查亞之不詳門號行動電│ 卷三第76頁至第80頁) │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話內之WHATSAPP聯繫購毒│3.查亞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事宜後,旋於南投市工業│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路與成功三路OK便利商店│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旁之BOSS STORE,查亞以│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1,000 元之代價,販賣第│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 │ │ │包與漢帝,供漢帝施用,│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漢帝則以賒帳1,000 元之│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方式完成交易。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見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4.漢帝之居留資料、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 │ │ │ │ │ │ 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 │ │ │ │ │ │ 警察局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 │ │ │ │ │ │ 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8 年10月25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65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各1 份(見卷三│ │ │ │ │ │ │ 第145 頁至第148 頁、第15│ │ │ │ │ │ │ 0 頁至第152 頁、第316 頁│ │ │ │ │ │ │ ) │ │ │ ├─┼────┼───────────┼─────────────┼─────────┼────┤ │10│ROHANDI │查亞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漢帝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漢帝)│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見卷三第134 頁至第135 │即查亞)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 │意,於108 年7 月6 日19│ 頁、第180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 │時30分許,由漢帝以不詳│2.三力達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四編│ │ │ │門號行動電話內之WHATSA│ 南投縣南投市○○路○街62│三編號1 、3 、4 所│號2 │ │ │ │PP與查亞不詳門號行動電│ 號、跟拍蒐證畫面10張(見│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話之WHATSAPP聯繫購毒事│ 卷三第76頁至第80頁) │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宜後,旋於南投市○○路│3.查亞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與成功三路OK便利商店旁│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之BOSS STORE,查亞以1,│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000 元之代價,販賣第二│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與漢帝,供漢帝施用,漢│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 │ │ │帝則以賒帳1,000 元之方│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式完成交易。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見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4.漢帝之居留資料、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 │ │ │ │ │ │ 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 │ │ │ │ │ │ 警察局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 │ │ │ │ │ │ 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 8年10月25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65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各1 份(見卷三│ │ │ │ │ │ │ 第145 頁至第148 頁、第15│ │ │ │ │ │ │ 0 頁至第152 頁、第316 頁│ │ │ │ │ │ │ ) │ │ │ ├─┼────┼───────────┼─────────────┼─────────┼────┤ │11│ROHANDI │查亞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漢帝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漢帝)│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見卷三第135 頁、第180 │即查亞)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 │意,於108 年7 月13日21│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 │時許,由漢帝以不詳門號│2.三力達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四編│ │ │ │行動電話內之WHATSAPP與│ 南投縣南投市○○路○街62│三編號1 、3 、4 所│號3 │ │ │ │查亞不詳門號行動電話內│ 號、跟拍蒐證畫面10張(見│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之WHATSAPP聯繫購毒事宜│ 卷三第76頁至第80頁) │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後,旋於108 年7 月13日│3.查亞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21時許,在南投市工業東│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路14之1 號前,查亞以1,│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000 元之代價,販賣第二│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與漢帝,供漢帝施用,漢│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 │ │ │帝則以賒帳1,000 元之方│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式完成交易。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見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4.漢帝之居留資料、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 │ │ │ │ │ │ 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 │ │ │ │ │ │ 警察局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 │ │ │ │ │ │ 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 8年10月25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65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各1 份(見卷三│ │ │ │ │ │ │ 第145 頁至第148 頁、第15│ │ │ │ │ │ │ 0 頁至第152 頁、第316 頁│ │ │ │ │ │ │ ) │ │ │ ├─┼────┼───────────┼─────────────┼─────────┼────┤ │12│ROHANDI │查亞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漢帝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漢帝)│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見卷三第135 頁、第180 │即查亞)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 │意,於108 年7 月18日17│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 │時許,由漢帝以不詳門號│2.三力達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四編│ │ │ │行動電話內之WHATSAPP與│ 南投縣南投市○○路○街62│三編號1 、3 、4 所│號4 │ │ │ │查亞不詳門號行動電話內│ 號、跟拍蒐證畫面10張(見│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之WHATSAPP聯繫購毒事宜│ 卷三第76頁至第80頁) │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後,旋於南投市○○路與│3.查亞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成功三路口OK便利商店旁│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查亞以1,000 元之代價│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非他命1 包,並將甲基安│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非他命1 包交由不知情之│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 │ │ │窩佑交與漢帝,供漢帝施│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用,漢帝則以賒帳1,000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元之方式完成交易。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見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4.漢帝之居留資料、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 │ │ │ │ │ │ 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 │ │ │ │ │ │ 警察局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 │ │ │ │ │ │ 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 8年10月25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65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各1 份(見卷三│ │ │ │ │ │ │ 第145 頁至第148 頁、第15│ │ │ │ │ │ │ 0 頁至第152 頁、第316 頁│ │ │ │ │ │ │ ) │ │ │ │ │ │ │ │ │ │ ├─┼────┼───────────┼─────────────┼─────────┼────┤ │13│DIKI │查亞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阿迪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IRAWAN │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見卷三第155 頁、第180 │即查亞)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阿迪)│意,於108 年6 月30日9 │ 頁至第181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 │時許,由阿迪以不詳門號│2.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五編│ │ │ │行動電話內之LINE與查亞│ 公司外觀照片2 張(見卷三│三編號1 、3 、4 所│號1 │ │ │ │不詳門號行動電話內之LI│ 第87頁)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NE聯繫購毒事宜後,旋於│3.查亞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南投市○○○路○○○○ 號│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前,查亞以1,000 元之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安非他命1 包與阿迪,供│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 │ │ │ │阿迪施用,阿迪則以賒帳│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1,000 元之方式完成交易│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阿迪後於108 年7 月14│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其價額。並於刑之執│ │ │ │ │日交付價金1,000元。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出境。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見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4.阿迪之居留資料、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尿液(毛髮)檢體採│ │ │ │ │ │ │ 驗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委託鑑驗尿液(毛髮)代│ │ │ │ │ │ │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 │ │ │ │ │ │ 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 │ │ │ │ │ │ 物檢測中心10 8年10月25日│ │ │ │ │ │ │ 出具之實驗編號H195167 毛│ │ │ │ │ │ │ 髮檢驗結果報告各1 份(見│ │ │ │ │ │ │ 卷三第166 頁至第169 頁、│ │ │ │ │ │ │ 第171 頁至第173 頁、第32│ │ │ │ │ │ │ 2頁) │ │ │ ├─┼────┼───────────┼─────────────┼─────────┼────┤ │14│DIKI │查亞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阿迪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IRAWAN │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見卷三第155 頁、第181 │即查亞)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阿迪)│意,於108 年7 月14日9 │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一、㈠、│ │ │ │時許,由阿迪以不詳門號│2.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年拾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五編│ │ │ │行動電話內之LINE與查亞│ 公司外觀照片2 張(見卷三│三編號1 、3 、4 所│號2 │ │ │ │不詳門號行動電話內之LI│ 第87頁)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NE聯繫購毒事宜後,旋於│3.查亞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扣案之三星牌NOTE 8│ │ │ │ │南投市○○○路○○○○ 號│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行動電話壹支(含不│ │ │ │ │,查亞以1, 000元之代價│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詳門號SIM 卡壹張)│ │ │ │ │(起訴書誤載為100 元,│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應予更正),販賣第二級│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仟元均沒收,於全部│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阿迪,供阿迪施用,阿迪│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則當場交付價金共2,000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其價額。並於刑之執│ │ │ │ │元與查亞收受(其中1,00│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 │ │ │ │0 元為附表一編號13 所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出境。 │ │ │ │ │示交易之價金)。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見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4.阿迪之居留資料、南投縣政│ │ │ │ │ │ │ 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尿液(毛髮)檢體採│ │ │ │ │ │ │ 驗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委託鑑驗尿液(毛髮)代│ │ │ │ │ │ │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 │ │ │ │ │ │ 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 │ │ │ │ │ │ 物檢測中心10 8年10月25日│ │ │ │ │ │ │ 出具之實驗編號H195167 毛│ │ │ │ │ │ │ 髮檢驗結果報告各1 份(見│ │ │ │ │ │ │ 卷三第166 頁至第169 頁、│ │ │ │ │ │ │ 第171 頁至第173 頁、第32│ │ │ │ │ │ │ 2頁) │ │ │ │ │ │ │ │ │ │ ├─┼────┼───────────┼─────────────┼─────────┼────┤ │15│HASANUDD│查亞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1.阿丁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IN │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 (見卷三第197 頁、第261 │即查亞)販賣第二級│犯罪事實│ │ │(阿丁)│意,於108 年7 月23日19│ 頁) │毒品,處有期徒刑貳│一、㈠、│ │ │ │時許,由阿丁以不詳門號│2.阿邦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年。扣案如附表三編│附表六編│ │ │ │行動電話內之LINE與查亞│ (見卷三第229 頁至第230 │號1 、3 、4 所示之│號1 │ │ │ │不詳門號行動電話內之LI│ 頁、第261 頁) │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NE聯繫購毒事宜後,旋於│3.光政綱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三星牌NOTE 8行動│ │ │ │ │光政公司前,查亞以2,50│ 外觀照片4 張、高豐實業股│電話壹支(含不詳門│ │ │ │ │0 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 份有限公司外觀照片2 張(│號SIM 卡壹張)及犯│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與 │ 見卷一第34頁至第35頁;卷│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阿丁,供阿丁施用,阿丁│ 三第82頁)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當場給付查亞500 元,其│4.查亞之同意搜索書、南投縣│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餘2,000 元價金以賒帳方│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式完成交易,查亞得款50│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額。並於刑之執行完│ │ │ │ │0 元。 │ 扣押物品收據、筆記本帳冊│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 │ │ │ │ 影本各1 份、扣押物照片5 │。 │ │ │ │ │ │ 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 │ │ │ │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 │ │ 驗書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 │ │ │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 │ │ │ │ │ │ 、扣案物照片2 張(見卷一│ │ │ │ │ │ │ 第150 頁至第157 頁;卷三│ │ │ │ │ │ │ 第10頁至第14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1頁;卷四第4 頁至第9 │ │ │ │ │ │ │ 頁、第45頁) │ │ │ │ │ │ │5.阿丁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 │ │ │ │ │ │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 │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勘察採證同意│ │ │ │ │ │ │ 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委託│ │ │ │ │ │ │ 鑑驗毛髮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 │ │ │ │ │ 照表、居留資料、中山醫學│ │ │ │ │ │ │ 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 8年10月25日出具│ │ │ │ │ │ │ 之實驗編號H195168 毛髮檢│ │ │ │ │ │ │ 驗結果報告各1 份(見卷三│ │ │ │ │ │ │ 第200 頁至第203 頁、第21│ │ │ │ │ │ │ 2 頁至第214 頁、第325 頁│ │ │ │ │ │ │ ) │ │ │ │ │ │ │6.阿邦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勘│ │ │ │ │ │ │ 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 │ │ │ │ │ │ 警察局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 │ │ │ │ │ │ 真實姓名對照表、居留資料│ │ │ │ │ │ │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 │ │ │ │ │ │ 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8 年10│ │ │ │ │ │ │ 月25日出具之實驗編號H195│ │ │ │ │ │ │ 169 毛髮檢驗結果報告各1 │ │ │ │ │ │ │ 份(見卷三第239 頁至第24│ │ │ │ │ │ │ 1 頁、第328 頁) │ │ │ └─┴────┴───────────┴─────────────┴─────────┴────┘ 附表二:被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編│受轉讓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時間、│ 證據 │論罪科刑及沒收 │備註 │ │號│ │地點、聯絡方式、數量 │ │ │ │ ├─┼────┼───────────┼────────────┼─────────┼────┤ │1 │KUSWOYO │查亞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1.窩佑於偵訊中之證述(見│TRI ANDI WIJAYA (│即起訴書│ │ │(窩佑)│,於108 年7 月18日20時│ 卷三第99頁) │即查亞)犯藥事法第│犯罪事實│ │ │ │30分許,在光政公司宿舍│2.光政綱攬工業股份有限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一、㈡ │ │ │ │,無償轉讓約可供施用1 │ 司外觀照片4 張(見卷一│讓禁藥罪,處有期徒│ │ │ │ │次份量之禁藥甲基安非他│ 第34頁至第35頁) │刑柒月。並於刑之執│ │ │ │ │命與窩佑施用。 │3.查亞之同意搜索書、南投│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出境。 │ │ │ │ │ │ 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記│ │ │ │ │ │ │ 事本帳冊影本各1 份、扣│ │ │ │ │ │ │ 押物照片5 張、衛生福利│ │ │ │ │ │ │ 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 │ │ │ │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 │ │ │ │ │ │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 │ │ │ │ │ │ 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 │ │ │ │ │ │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 │ │ │ │ │ │ 份、扣案物照片2 張(見│ │ │ │ │ │ │ 卷一第150 頁至第157 頁│ │ │ │ │ │ │ ;卷三第10頁至第14頁、│ │ │ │ │ │ │ 第60頁至第63頁;卷四第│ │ │ │ │ │ │ 4 頁至第9 頁、第45頁)│ │ │ │ │ │ │4.窩佑之居留資料、南投縣│ │ │ │ │ │ │ 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 │ │ │ │ │ │ 人紀錄表、毛髮檢體採驗│ │ │ │ │ │ │ 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局委託鑑驗毛髮代號與真│ │ │ │ │ │ │ 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 │ │ │ │ │ │ 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 │ │ │ │ │ │ 測中心108 年9 月27日出│ │ │ │ │ │ │ 具之實驗編號H195138 毛│ │ │ │ │ │ │ 髮檢驗結果報告各1 份(│ │ │ │ │ │ │ 見卷一第40頁、第117 頁│ │ │ │ │ │ │ 至第120 頁、第126 頁至│ │ │ │ │ │ │ 第127 頁;卷四第166 頁│ │ │ │ │ │ │ ) │ │ │ └─┴────┴───────────┴────────────┴─────────┴────┘ 附表三:扣案物 ┌──┬─────────────────┬───┬────┬────────┐ │編號│品名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 1 │筆記本 │1 本 │查亞 │已扣案。 │ ├──┼─────────────────┼───┼────┼────────┤ │ 2 │甲基安非他命5 包(含包裝袋5 個,驗│共5 包│查亞 │已扣案,即卷四第│ │ │餘淨重分別為6.9985公克、0.2314公克│ │ │8 頁扣押物品目錄│ │ │、0.2082公克、0.2287公克、0.0496公│ │ │表編號1 至5 ,經│ │ │克,合計驗餘淨重共7.7164公克) │ │ │檢驗後均含第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成分。 │ ├──┼─────────────────┼───┼────┼────────┤ │ 3 │夾鍊袋 │1 批 │查亞 │已扣案。 │ ├──┼─────────────────┼───┼────┼────────┤ │ 4 │電子磅秤 │1 臺 │查亞 │已扣案。 │ └──┴─────────────────┴───┴────┴────────┘ 附表四:卷宗對照表 ┌───────────────────────────────┬───┐ │ 卷 宗 全 名 │簡 稱│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886號偵查卷宗 │卷一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刑偵二字第1080042426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二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948號偵查卷宗 │卷三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55號偵查卷宗 │卷四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刑偵二字第1080048334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五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464號偵查卷宗 │卷六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刑偵二字第1080050362號刑案偵查卷宗 │卷七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05號偵查卷宗 │卷八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羈字第116號刑事卷宗 │卷九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偵聲字第75號刑事卷宗 │卷十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卷宗 │卷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