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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勞安訴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0年度審勞安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勤隆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胡朝恩
被 告 江進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
辯論
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