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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李國政       蔡欣桂       李協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國政       蔡欣桂 被   告  陳仁壕       金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錫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投交簡字第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