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參 與 人 豪盟航太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林彩戀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廖大墝、陳清桐、陳明乾等人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4號)
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4號裁定關於豪盟航太科技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
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廖大墝、陳清桐、陳明乾等人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裁定參與人豪盟航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參與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本案被告廖大墝於警詢時供稱:
扣案ROBINSON R22 BetaⅡ直升機及Aerospatiale直升機係由我用公司的名義購買等語(見警三卷第6頁);參與人之代表人廖林彩戀則於警詢時陳稱:扣案ROBINSON R22 BetaⅡ直升機及之Aerospatiale直升機是我先生廖大墝所有,是我先生之前在玩直升機,這些東西何時買的我不知道,這些物品來源我也不知道,我知道是由被告陳清桐在維修航空器,都是由廖大墝接洽等語(見警一卷第14、15頁),足認扣案ROBINSON R22 BetaⅡ直升機及Aerospatiale直升機應為被告廖大墝所有,並非參與人所有。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