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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溫瑞香       陳詩豪       陳詩瀅       陳詩瑤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詩傑 被   告 箱根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溫瑞香等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 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法 (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 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原告溫瑞香等因訴外人陳盛隆(原告溫瑞香之夫,陳詩豪 、陳詩瀅、陳詩瑤及陳詩傑之父)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在 南投縣○○鎮○○路○段○○號(即箱根溫泉會館)121 號房 因意外死亡,故認被告箱根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涉有過失致 死罪嫌而提起本訴,惟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 醫師相驗結果,認陳盛隆係在泡湯池內溺水導致窒息死亡, 死亡方式為意外,且家屬並無意見,故無具體犯罪事證而簽 結,並未起訴而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相 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及相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見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相字第507 號卷第40頁至50頁、第 63頁),則被告既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揆諸前揭規定, 原告等於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本院之情形下,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