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溫瑞香
陳詩豪
陳詩瀅
陳詩瑤
兼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詩傑
被 告 箱根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溫瑞香等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
狀
所載。
二、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
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
適法
(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
判例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
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
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原告溫瑞香等因訴外人陳盛隆(原告溫瑞香之夫,陳詩豪
、陳詩瀅、陳詩瑤及陳詩傑之父)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在
南投縣○○鎮○○路○段○○號(即箱根溫泉會館)121 號房
因意外死亡,故認被告箱根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涉有
過失致
死罪嫌而提起本訴,惟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
醫師
相驗結果,認陳盛隆係在泡湯池內溺水導致窒息死亡,
死亡方式為意外,且家屬並無意見,故無具體犯罪事證而簽
結,並未起訴而繫屬於本院
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相
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及相驗報告書在卷
可稽(見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相字第507 號卷第40頁至50頁、第
63頁),則被告既無
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
揆諸前揭規定,
原告等於未有刑事
訴訟繫屬本院之情形下,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於法
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判決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均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