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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交易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交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志偉



輔  佐  人  全靜如
選任辯護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全志偉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329、331頁)等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