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友連資訊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桂蘭
共 同
被 告 重明科技事務儀器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顧國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慶啓羣律師
被 告 正茂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玉卿
被 告 黃德新
被 告 天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智芬
被 告 陳天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791號、111年度偵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八日所為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
撤銷原裁定,依
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桂蘭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5 月1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嗣因本院認為上開案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羅子俞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