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豐
陳苡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 年度偵字第1138號、第1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豐准予停止
羈押,停止羈押
期間,
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
○○○街00號2樓之1。
理 由
一、
按羈押之被告,如有「現罹疾病,非
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之情形,經
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此於刑事訴訟法
第114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吳明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涉犯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並繫屬本院,
嗣因涉犯本件重罪且遭
通緝到案,而認有羈
押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13 年1 月16日起羈押3 月在案。被
告於在押期間,因有糖尿病、高血壓及感覺胸痛,經法務部
○○○○○○○○○○○○○○○○)所內醫師診療後,於
113 年2 月2 日戒送至竹山秀傳醫療社團
法人竹山秀傳醫院
治療,經該院醫師診斷為1.肺積膿伴有瘻管、2.第二型糖
尿病,伴有高血糖,預計進行清創手術引流排膿,目前住院
治療中,南投看守所則綜合被告以上病況,認有羈押法第11
條第1 項第2 款「現罹患疾病,因羈押而不能保其生命」之
事由,建議不宜在監所執行
等情,有南投看守所113 年2 月
2 日投所衛字第11308000230 號函在卷
可稽,應合於刑事訴
訟法第114 條第3 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之情形。是本院
審酌上情,爰裁定被告准予停止羈押,並限
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街00號2 樓之1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14 條第3 款、第116 條、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