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原 告 萬九隆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正佑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400號業務
侵占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當事人欄關於原
告訴訟代理人「張英豪」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志豪」。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
所載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姓名誤載為「張英豪」,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照上開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