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欽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
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鈞豪(更名前為陳世菖)告訴被告邱欽崚過失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
聲請狀1紙附卷
可稽,爰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玉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228號
被 告 邱欽崚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市○○巷00號
中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欽崚於民國112年1月13日18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柑林加油站對面山坡路(下稱前開山坡路)往中正路2段方向行駛,行經前開山坡路與中正路2段路口時,本應注意行至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而當時雖為夜間,但有照明,且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障礙物及缺陷、視距良好
等情,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
適陳世菖於同時、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正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處,本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汽(機)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雙方因而閃避不及,發生碰撞(下稱本件事故),致陳世菖受有未明示側性前胸壁挫傷、右側肩膀挫傷、右側手肘挫傷、右側膝部挫傷等傷害。邱欽崚於發生本件事故後,在該管公務員發覺前,對前往處理事故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
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陳世菖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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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確有未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即貿然右轉,因而發生本件事故,致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 |
|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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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會南投縣區鑑定意見書(南投縣區0000000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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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長流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發生本件事故後,在該管公務員發覺前,對前往處理事故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
審酌是否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廖蘊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秀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