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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訴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肇事逃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耀文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號),本院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耀文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謝乙豪告訴被告張耀文(所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另為判決)過失傷害部分,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