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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勝正

            陳惠遙
            陳惠彥
            陳聰閔

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曹玉花
被      告  林寶發
            振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莊明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