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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16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炎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
 ㈠被告因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已釋放出所,經檢察官為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已經本院核閱聲請書所附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2月24日鑑驗書在卷可證,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因此,聲請人以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2
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