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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18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陳哲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緩起訴處分人陳哲威(下稱受處分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確定,112年10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處分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10月1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至112年10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醫院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2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0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足認前開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毒品之玻璃球吸食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檢出結果
1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