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THANH BINH (中文姓名:陳青平)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THANH BINH
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TRAN TRUNG HIEU」之署押壹枚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TRAN THANH BINH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公文書及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兩罪間,均係基於考取普通汽車駕駛執照之單一目的,行為局部同一,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
三、本院
審酌:被告為非法移工,因在臺灣工作需普通汽車駕駛執照,而冒用他人身分為上開犯行,影響我國對於外國人之管理,更損害監理機關對核發汽車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及被告坦認犯行,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職業為臨時工、家境勉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前開文書上所偽造「TRAN TRUNG HIEU」之署押1枚,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
宣告沒收之。至被告所偽造之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及中華民國小型汽車學習駕駛證,已交付南投監理站之承辦人員,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又被告雖係越南國籍之外國人,惟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經遣送出境,有入出境資料1份在卷
可憑,爰不另為
驅逐出境處分之
諭知,
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269號
被 告 TRAN THANH BINH
(中文姓名:陳青平,越南籍)
男 31歲(民國80年【西元1991年】
10月6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高雄市○ ○區○○街0號
(現在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 投收容所收容中)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THANH BINH(下稱陳青平)為越南籍國民,前為勞動部核准來臺工作之外籍移工,因曠職而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遭原雇主通報失聯,而撤銷、廢止居留許可。其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位於南投縣水里鄉之居處(地址不詳),見不知情之友人TRAN TRUNG HIEU(中文姓名:陳忠孝,下稱陳忠孝)遺留在該處之居留證,因在臺工作有開車需要,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冒用陳忠孝身分於112年8月21日某時,至南投縣竹山鎮之竹山秀傳醫療社團
法人竹山秀傳醫院(下稱竹山秀傳醫院)接受體格檢查,並在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下稱駕照登記書)填載陳忠孝之姓名、出生日期及居留證號等資料,並於該駕照登記書之簽名欄上偽造「TRAN TRUNG HIEU」之署押1枚而偽造該駕照登記書後,向竹山秀傳醫院醫師行使,使不知情之竹山秀傳醫院醫師,誤認係陳忠孝本人接受體格檢查,而將內容不實之體格檢查資料登載於該駕照登記書上,陳青平再於3、4天後,至址設南投縣○○鄉○○路00號之南投私立水里汽車駕駛人訓練班(下稱水里駕訓班)參加該駕訓班第261期B梯次之駕駛訓練,並將附有陳青平本人照片之上開駕照登記書及陳忠孝之居留證交付該駕訓班人員,使不知情之水里駕訓班人員於112年8月30日持該駕照登記書向不知情之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址設南投縣○○市○○○路000號,下稱南投監理站)公務員行使之,使承辦公務員將陳忠孝之身分資料等不實內容登錄其職務所執掌之公文書上,據以於同日核發內容不實且貼載陳青平照片之小型汽車學習駕駛證(下稱學習駕駛證)。陳青平再持該學習駕駛證及陳忠孝之居留證,於112年9月28日7時許,至南投監理站應考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筆試,南投監理站技士曾忠騰於同日8時許,發現該居留證上之照片與陳青平之特徵明顯不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普通汽車駕駛人考驗駕照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陳青平於警詢及偵訊時
自白不諱,核與
證人曾忠騰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駕照登記書、陳忠孝之居留證影本、學習駕駛證影本各1份在卷
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等罪嫌。被告在駕照登記書上填載陳忠孝之姓名、出生日期及居留證號等資料及偽造陳忠孝之署押,而偽造駕照登記書後進而行使,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請不另論罪;其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局部競合,請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被告所偽造之「TRAN TRUNG HIEU」署押1枚,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檢 察 官 李英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朱寶鋆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
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