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力權
王捷拓律師
被 告 許秀慧
羅凱文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23、6556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歐力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參年,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肆仟肆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20、23至29所示之物均
沒收。
許秀慧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
羅凱文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8至2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歐力權係址設南投縣○○鄉○○村○○街000號「三井國際茶葉」負責人,許秀慧為址設南投縣○○鄉○○村○○路000○0○000○0號「咖啡遇見茶有限公司」(下稱咖啡遇見茶公司)負責人,2人為夫妻關係,共同經營三井國際茶葉、咖啡遇見茶公司,羅凱文則受僱於歐力權。3人明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業者不得販賣攙偽或假冒之食品,竟共同欺騙他人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虛偽標示商品原產國及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至111年5月31日遭查獲時止,由歐力權向不知情之陳献堂購入產地為越南之境外茶葉後,在南投縣○○鄉○○村○○街000號「歐陽茶行」、62號「正芳茶行」後方倉庫,及咖啡遇見茶公司等實際營業地點,由羅凱文將該境外茶葉置入外包裝標註為「華崗高冷茶」、「大禹嶺茶」、「大禹嶺高冷茶」、「大禹嶺」(以上代號為K2)、「天池」、「天池高冷茶」(以上代號為K1)、「福壽梨山」、「福壽梨山茶」(以上代號為X3)、「龍鳳峽高山茶」、「杉林溪」(分綠色包裝及褐色包裝)(以上代號為112)、「阿里山」(代號為104)、「玉山高山茶」、「梨山茶」(以上代號為81)等臺灣產地之真空袋內,復由歐力權、許秀慧分別於FACEBOOK社群軟體(下稱臉書)、蝦皮購物、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等網站通路,刊登「台灣製茶廠大批發零售」(下稱台灣製茶廠)販售臺灣茶葉之廣告,致起訴書附件1所示之不特定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所購買者為臺灣產地之高山茶葉,而於起訴書附件1所示之時間,以起訴書附件1所示之通路,向歐力權、許秀慧購買起訴書附件1所示之茶葉,並支付起訴書附件1所示之金額,後由羅凱文負責將包裝後之茶葉出(寄)貨予客戶。 ㈡
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區管理中心、南投縣政府衛生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於111年5月31日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南投縣○○鄉○○村○○街000號「歐陽茶行」、「小歐咖啡本舖」及62號「正芳茶行」後方倉庫(即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鐵皮屋)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臺灣高山茶葉為外包裝之華崗茶葉、天池茶葉、福壽梨山茶葉、杉林溪茶葉、阿里山茶葉、玉山茶葉等物品(詳如起訴書附件2、3之扣押物品清單),並將上開6種包裝茶葉各採樣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下稱茶業改良場),經以茶葉中多重元素檢驗方法檢驗後,判別結果為「境外茶」,而查悉上情。 ㈠被告歐力權、許秀慧及羅凱文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
證人即被害人廖雅慧、陳聰明、洪春虎、陳溪榮、陳沛琪、周柏村、沈劉雪真、李沂潔、施佑龍,證人即
告訴人林雅惠、李源峰於警詢、
偵查時之證述。
㈡茶業改良場111年3月24日農茶改服字第1113409030號函
暨茶葉產地鑑別報告、茶業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表各1份、茶葉改良場111年6月24日農茶改服字第1113409085號函暨茶葉產地鑑別報告1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1年4月11日偵查報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聯調閱查詢單、位置圖、刑案蒐證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商標註冊證、
刑事案件照片影本、帳戶開戶查詢資料、111年4月19日、111年4月20日職務報告、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商業登記抄本各1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責付保管書、蒐證照片、刑事案件照片、搜索現場照片、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執行搜索成果報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訂單資料各1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組織架構圖、關係人一覽表、購買茶葉一覽表、扣押茶葉名稱、數(重)量、金額對照表、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照片各1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店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3月9日、111年4月20日、111年7月8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309044S號、第0000000000S號、第0000000000S號函暨申設及交易明細、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1年4月11日投警刑科偵字第1110019779號函暨申設及交易明細、臉書商業紀錄、台灣製茶廠大批發零售出貨單收據、日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7日日(電)字第11105014號函暨寄貨資料各1份、茶葉咖啡營業額、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1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19920856號函暨帳戶資料表、客戶帳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3日儲字第1110180252號函暨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111年4月26日中區國稅南投銷售字第1111202186號函暨營業稅籍資料、申報書等、調查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刑事警察大隊111年9月6日職務報告、承諾書、裁罰書;南投縣政府111年6月28日府授衛食字第1110150088號函暨裁處書各1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2年3月30日投警刑偵二字第1120021689號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4月14日職務報告、茶葉一覽表、交易及物流資料各1份。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又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
㈠查被告歐力權等人於本案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2日施行,然本次修正僅係於該條增訂第4款關於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之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其餘條文內容並未變動,與本案被告所涉犯行無關,對其並不生有利、不利之影響,自無庸比較新舊法,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處。 ㈡被告歐力權
於本院審理中均已坦承本案犯行,且由被告歐力權繳交犯罪所得140萬4,443元,故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等節,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為證(見院卷第199頁),而被告歐力權等人經協商程序均同意以檢察官於起訴書所載之沒收聲請作為本案沒收之範圍,為使國家最終取得並保有犯罪行為人所繳交犯罪所得之所有權,能由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是就歐力權繳交如前述之全部犯罪所得,無須再為追徵之諭知,但仍應依法就其自動繳交部分諭知沒收,以利檢察官日後據以執行,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
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七、本案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附表一:(起訴書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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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IPhone 13 Pro Max IMEI: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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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IPhone 12 Pro Max IMEI: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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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IPhone 8 Plus IMEI: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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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IPhone 11 Pro Max IMEI: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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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起訴書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