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云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之記載「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