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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27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羿勳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808號、112年度偵字第7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3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審理。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113年2月23日宣判,惟因本案辯論終結後,經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則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必要,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