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緝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忠爵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334、8131、8650號,112年度偵字第620、661、2130、2247、269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67、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0號卷第350、357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