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吳思嫺
被 告 九九峰可愛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三、經查,原告吳思嫺固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具狀對被告九九峰可愛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惟經查詢,被告現並無任何
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
可證。是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既無刑事
訴訟繫屬本院,則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