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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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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易字第 2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言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
5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言証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