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埔簡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瀧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82號),及移送
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3246號),因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
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434號),經本院
裁定改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瀧毅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瀧毅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調解委員報告書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一起訴書、附件二併辦意旨書的記載。 ㈠核被告黃瀧毅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3246號移送併辦
部分與起訴書犯罪事實相同而屬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本院
審酌:被告⑴無犯罪之前案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⑵終能坦承
犯行,惟因被告及
告訴人均未於調解
期日到場,故未能達成調解或賠償之
犯後態度;⑶犯罪之動機、目的、以張貼烯環鈉之化學式圖片藉以隱喻「死番仔(臺語)」之手段及本案侵害
告訴人撒丰安‧瓦林及那名譽
法益之程度;⑷
生活及經濟狀況、年齡及智識程度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郁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雅詩
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嗣由本院改依
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任育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982號
被 告 黃瀧毅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瀧毅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27日凌晨1時許,在不詳地點,以臉書帳號「黃瀧毅」之身分,在撒丰安‧瓦林及那經營之臉書粉專「Savungaz Valincinan│2024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文章下,張貼烯環鈉之化學式圖片,並發表「知道什麼是C5H5Na(即烯環鈉之分子式,「死番仔(臺語)」諧音)嗎」等語(下稱本案言論),足以貶損撒丰安‧瓦林及那之名譽。
二、案經撒丰安‧瓦林及那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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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坦承在告訴人撒丰安‧瓦林及那經營臉書粉專「Savungaz Valincinan│2024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文章下,張貼烯環鈉之化學式圖片,並發表本案言論之事實。 |
| | |
| | 1.全部犯罪事實。 2.證明告訴人於被 告發表本案言論後回覆「開始歧視囉!玩不膩嗎?」等語,被告見狀後復留言「我就喜歡開這種玩笑」、「我會被出草嗎?」等語,足認被告已明確知悉其所發表言論及張貼圖片,帶有侮辱原住民族之歧視意味。 |
| | 證明「番仔」,釋義為:1.舊指原住民。2.現在常用來指不可理喻的人,但有歧視原住民之義,應避免使用, 堪認「番仔」確有貶抑他人人格之意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劉郁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賴影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3年度偵字第33246號
被 告 黃瀧毅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3年度易字第434號(勤股)案件
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黃瀧毅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27日凌晨1時許,在不詳地點,以臉書帳號「黃瀧毅」之身分,在撒丰安‧瓦林及那經營之臉書粉專「Savungaz Valincinan│2024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文章下,張貼烯環鈉之化學式圖片,並發表「知道什麼是C5H5Na(即烯環鈉之分子式,「死番仔(臺語)」諧音)嗎」等語(下稱本案言論),足以貶損撒丰安‧瓦林及那之名譽。案經撒丰安‧瓦林及那告訴偵辦。
二、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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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坦承在告訴人撒丰安‧瓦林及那經營臉書粉專「Savungaz Valincinan│2024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文章下,張貼烯環鈉之化學式圖片,並發表本案言論之事實。 |
| | |
| | 1.全部犯罪事實。 2.證明告訴人於被告發表本案言論後回覆「開始歧視囉!玩不膩嗎?」等語,被告見狀後復留言「我就喜歡開這種玩笑」、「我會被出草嗎?」等語,足認被告已明確知悉其所發表言論及張貼圖片,帶有侮辱原住民族之歧視意味。 |
| | 證明「番仔」,釋義為:1.舊指原住民。2.現在常用來指不可理喻的人,但有歧視原住民之義,應避免使用, 堪認「番仔」確有貶抑他人人格之意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四、併案理由:被告黃瀧毅前因同一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82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勤股)以113年度易字第434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各1份在卷
可參,本案被告所犯前開妨害名譽犯行,與該案為同一案件,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 雅 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郭 彥 苓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