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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投簡字第 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其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 年度毒偵字第92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原案號: 112
年度易字第733 號)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份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5頁)外,餘均引用起訴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
  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
  明文。查被告於民國11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19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 年10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121 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從而,被告於上開觀察
  、勒戒釋放後,3 年內之112 年6 月19日晚間10時許再犯本
  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自應依法追訴審理。
 ㈡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被
    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公訴意旨雖主張: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
  投簡字4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11 年1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為累犯,且依本案情
  節,與其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科刑紀錄,同為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之犯罪,足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能力較為薄弱,是
  被告再為本次犯行顯具有較高之非難性,請加重其刑等語
    。惟公訴意旨並未就此構成累犯之事實(例如前案確定判決
  書、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等文件),以及應加
  重其刑之事項(例如具體指出被告再犯之原因等各項情狀)
  ,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故不論以累犯、而係列為刑法第57
  條第5 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併予
  敘明。 
 ㈣再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
    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稱「供出
    毒品來源,因而破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
    品來源之相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
    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
    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查被告並未供述毒品來源之相
  關資料(見偵卷第52頁),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自無從
  追查毒品之來源,即無上開規定之用,併予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已有上述前案及其他施用毒品等案件之品行,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案足佐,未能戒除毒癮,再
  度施用毒品,漠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
  毒品犯罪之禁令,實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
  意,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以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所生危害,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水
  電員工、家庭經濟情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5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
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