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康綺有限公司
被 告 曾子豪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智易字第3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
被告曾子豪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智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