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閔政
被 告 張靖
上列
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閔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具保人陳閔政因被告張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
檢察官指定之
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之
保證金等語。
二、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審閱
聲請人提出之收受
刑事保證金通知、代收保證金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
送達證書、
拘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
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
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
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