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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7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閔政


被      告  張靖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閔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閔政因被告張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審閱聲請人提出之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代收保證金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