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保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志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志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2年1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60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