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俊德
上列
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鄭俊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4年6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460號函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
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冠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