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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清琴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被      告  葉進榮


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謝錫宏


選任辯護人  李學鏞律師
被      告  廖明宗


選任辯護人  嚴勝曦律師
            顏偉哲律師
            陳旻源律師
被      告  楊金聰



選任辯護人  陳旻源律師
被      告  連振松


            李金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07號),並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清琴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又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犯罪事實欄八(一)部分)。又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犯罪事實欄八(二)部分)。又犯如附表一、二、五、七、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五、七、八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沒收之。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又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犯罪事實欄八(一)部分)。又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犯罪事實欄八(二)部分)。又犯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肆仟參佰零柒元,沒收之。
謝錫宏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零玖佰元,沒收之。
廖明宗犯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連振松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犯罪事實欄八(一)部分)。又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犯罪事實欄八(二)部分)。又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李金倫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金聰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
一、楊清琴係址設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福聯達茶行之負責人;葉進榮係址設南投縣○○市○○○路○街000號松峰茶藝包裝材料行(下稱松峰行)之負責人;謝錫宏係址設臺中市○○街000號惠鑽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惠鑽銓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廖明宗係址設南投縣○○市○○○路00巷0弄0號帝品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帝品公司)之公司負責人,且為址設同上炬星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炬星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薇如)之實際負責業務之人;連振松係址設南投縣○○鄉○○路0段000號華泰製茶廠之負責人;李金倫係址設南投縣○○鄉○○村○○路0段000號東大製茶廠及址設同路663之9號昇旺茶葉行之負責人,楊金聰係址設南投縣○○鄉○○村○○巷0○0號森發製茶廠之負責人及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譽品茶葉有限公司(下稱譽品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簡玲譽)之實際負責業務之人。楊清琴、葉進榮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葉進榮、連振松、李金倫、楊金聰為商業登記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二、楊清琴、葉進榮均明知福聯達茶行與松峰行間無銷貨之事實,楊清琴仍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葉進榮則基於納稅義務商業負責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由楊清琴於民國99年3月份、4月份營業稅申報(即99年5月15日)前之不詳期間,在不詳地點,虛偽開立發票編號LU0000000號、銷售人福聯達茶行、買受人松峰行、日期99年3月31日、發票金額新臺幣(下同)22萬元之統一發票即會計憑證,交付葉進榮。葉進榮將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松峰行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99年3月份、4月份營業稅進項稅額。楊清琴以此不正方式幫助松峰行逃漏稅額1萬1000元之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葉進榮以此詐術逃漏松峰行上開稅額之稅捐。
三、楊清琴、葉進榮均明知松峰行與附表一銷售人欄所示各公司行號間並無銷貨之事實。楊清琴仍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葉進榮則基於納稅義務商業負責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由楊清琴於附表一日期欄所示各日期與銷售人欄所示各公司行號交易後,指示銷售人欄所示各公司行號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開立買受人均為松峰行,且如附表一發票號碼欄、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並交付葉進榮。葉進榮將上開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松峰行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附表一日期欄所示各期營業稅進項稅額。楊清琴以此不正方式幫助松峰行逃漏如附表一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捐;葉進榮以此詐術逃漏松峰行上開稅額之稅捐。
四、楊清琴、葉進榮、謝錫宏均明知惠鑽銓公司與附表二銷售人欄所示各公司行號間並無銷貨之事實。楊清琴、葉進榮仍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謝錫宏則基於納稅義務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由楊清琴於附表二日期欄所示各日期與銷售人欄所示各公司行號交易後,指示銷售人欄所示各公司行號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開立買受人均為惠鑽銓公司,且如附表二發票號碼欄、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並交付謝錫宏。謝錫宏將上開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惠鑽銓公司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附表二日期欄所示各期營業稅進項稅額。楊清琴、葉進榮以此不正方式幫助惠鑽銓公司逃漏如附表二營業稅欄所示之稅捐;謝錫宏以此詐術逃漏惠鑽銓公司上開稅額之稅捐。
五、葉進榮、廖明宗均明知松峰行與炬星公司、帝品公司間間並無銷貨之事實。葉進榮仍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廖明宗則基於納稅義務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由葉進榮於附表三各期營業稅申報前之不詳期間,在不詳地點,虛偽開立銷售人為松峰行、買受人為帝品公司,如附表三編號8發票號碼欄、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即會計憑證;並虛偽開立銷售人均為松峰行、買受人均為炬星公司,如附表三編號1至7、9發票號碼欄、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即會計憑證,交付廖明宗。廖明宗將上開附表三編號8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帝品公司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該期營業稅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並將上開附表三編號1至7、9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炬星公司如附表三編號編號1至7、9所示各期營業稅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如附表三日期欄所示各期營業稅進項稅額。葉進榮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帝品公司逃漏如附表三編號8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捐、炬星公司逃漏如附表三編號1至7、9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廖明宗以此詐術逃漏帝品公司、炬星公司上開稅額之稅捐。
六、葉進榮、廖明宗均明知炬星公司與附表四銷售人欄所示各公司行號間並無銷貨之事實。葉進榮仍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廖明宗則基於納稅義務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由葉進榮於附表四日期欄所示各日期與銷售人欄所示各公司行號交易後,指示銷售人欄所示各公司行號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開立買受人均為炬星公司,且如附表四發票號碼欄、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並交付廖明宗。廖明宗將上開附表四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炬星公司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附表四日期欄所示各期營業稅進項稅額。葉進榮以此不正方式幫助炬星公司逃漏附表四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捐;廖明宗以此詐術逃漏炬星公司上開稅額之稅捐。
七、楊清琴、葉進榮均明知臺灣堂華公司與福聯達茶行、松峰行或成益社間均無銷貨之事實,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楊清琴、葉進榮仍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由楊清琴於附表五編號1日期欄所示日期與成益行交易後,指示成益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開立買受人為臺灣堂華公司,如附表五編號1發票號碼欄、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並交付臺灣堂華公司負責人唐啟寶。唐啟寶將上開附表五編號1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臺灣堂華公司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附表五編號1日期欄所示該期營業稅進項稅額。楊清琴、葉進榮以此不正方式幫助臺灣堂華公司逃漏附表五編號1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捐。
(二)楊清琴、葉進榮仍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楊清琴於附表五編號2日期欄所示該期營業稅申報前之不詳期間,在不詳地點,虛偽開立銷售人為福聯達茶行、買受人為臺灣堂華公司,如附表五編號2發票號碼欄、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即會計憑證,交付唐啟寶。唐啟寶將上開附表五編號2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臺灣堂華公司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該期營業稅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如附表五編號2日期欄所示各期營業稅進項稅額。楊清琴、葉進榮以此不正方式幫助臺灣堂華公司逃漏附表五編號2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三)楊清琴、葉進榮仍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葉進榮於附表五編號3、4日期欄所示該期營業稅申報前之不詳期間,在不詳地點,虛偽開立銷售人均為松峰行、買受人均為臺灣堂華公司,如附表五編號3、4發票號碼欄、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即會計憑證,交付唐啟寶。唐啟寶將上開附表五編號3、4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臺灣堂華公司如附表五編號3、4所示該期營業稅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如附表五編號3、4日期欄所示各期營業稅進項稅額。楊清琴、葉進榮以此不正方式幫助臺灣堂華公司逃漏附表五編號3、4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八、楊清琴、葉進榮、連振松均明知日興竹山休憩站與萬峰高山茶葉行間無銷貨之事實,仍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由楊清琴於99年7月間與萬峰高山茶葉行交易後,指示萬峰高山茶葉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開立買受人為日興竹山休憩站、發票日期為99年7月、發票號碼NU00000000號、銷售額28萬5714元之統一發票,並交付日興竹山休憩站負責人鄧逸柔。鄧逸柔將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日興竹山休憩站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99年7月、8月該期營業稅進項稅額。楊清琴、葉進榮、連振松以此不正方式幫助日興竹山休憩站逃漏營業稅1萬4286元之稅捐。
(二)由楊清琴於99年10月間與萬峰高山茶葉行交易後,指示萬峰高山茶葉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開立買受人為日興竹山休憩站、發票日期為99年10月、發票號碼PU00000000號、銷售額28萬5714元之統一發票,並交付日興竹山休憩站負責人鄧逸柔。鄧逸柔將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日興竹山休憩站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99年9月、10月該期營業稅進項稅額。楊清琴、葉進榮、連振松以此不正方式幫助日興竹山休憩站逃漏營業稅1萬4286元之稅捐。
九、葉進榮、連振松均明知松峰行與菘香公司間無銷貨之事實,仍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葉進榮於附表六日期欄所示該期營業稅申報前之不詳期間,在不詳地點,虛偽開立銷售人均為松峰行、買受人均為菘香公司,如附表六發票號碼欄、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即會計憑證,交付鍾朝傑。鍾朝傑將上開附表六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菘香公司如附表六所示各期營業稅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如附表六日期欄所示各期營業稅進項稅額。葉進榮、連振松以此不正方式幫助菘香公司逃漏如附表六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十、楊清琴、葉進榮、李金倫均明知東大製茶廠與苡勒公司、福聯達茶、松峰行間,昇旺茶葉行與金山公司、松峰行間均無銷貨之事實,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楊清琴、葉進榮仍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李金倫則基於納稅義務商業負責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由楊清琴於附表七編號1日期欄所示各日期與苡勒公司交易後,指示苡勒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開立買受人為東大製茶廠,且如附表七編號1發票號碼欄、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並交付李金倫。李金倫將上開附表七編號1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東大製茶廠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附表七編號1日期欄所示該期營業稅進項稅額。楊清琴、葉進榮以此不正方式幫助東大製茶廠逃漏如附表七編號1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捐;李金倫以此詐術逃漏東大製茶廠上開稅額之稅捐。
(二)楊清琴、葉進榮仍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李金倫則基於納稅義務商業負責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由楊清琴於附表七編號2該期營業稅申報前之不詳期間,在不詳地點,虛偽開立銷售人均為福聯達茶行、買受人為東大製茶廠,如附表七編號2發票號碼欄、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即會計憑證,交付李金倫。李金倫將上開附表七編號2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東大製茶廠如附表七編號2所示該期營業稅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如附表七編號2日期欄所示該期營業稅進項稅額。楊清琴、葉進榮以此不正方式幫助東大製茶廠逃漏如附表七編號2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李金倫以此詐術逃漏東大製茶廠上開稅額之稅捐。
(三)楊清琴、葉進榮仍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李金倫則基於納稅義務商業負責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由葉進榮於附表七編號3至5日期欄所示各日期與金山公司交易後,指示金山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開立買受人均為東大製茶廠,且如附表七編號3至5發票號碼欄、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並交付李金倫。李金倫將上開附表七編號3至5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東大製茶廠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附表七編號3至5日期欄所示該期營業稅進項稅額。楊清琴、葉進榮以此不正方式幫助東大製茶廠逃漏如附表七編號3至5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捐;李金倫以此詐術逃漏東大製茶廠上開稅額之稅捐。
(四)楊清琴、葉進榮仍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李金倫則基於納稅義務商業負責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由葉進榮於附表七編號6至8日期欄所示各日期與金山公司交易後,指示金山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開立買受人均為昇旺茶葉行,且如附表七編號6至8發票號碼欄、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並交付李金倫。李金倫將上開附表七編號6至8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昇旺茶葉行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附表七編號6至8日期欄所示該期營業稅進項稅額。楊清琴、葉進榮以此不正方式幫助昇旺茶葉行逃漏如附表七編號6至8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捐;李金倫以此詐術逃漏昇旺茶葉行上開稅額之稅捐。
(五)楊清琴、葉進榮仍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李金倫則基於納稅義務商業負責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由葉進榮於附表七編號9該期營業稅申報前之不詳期間,在不詳地點,虛偽開立銷售人為松峰行、買受人為東大製茶廠,如附表七編號9發票號碼欄、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即會計憑證,交付李金倫。李金倫將上開附表七編號9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東大製茶廠如附表七編號9所示該期營業稅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如附表七編號9日期欄所示該期營業稅進項稅額。楊清琴、葉進榮以此不正方式幫助東大製茶廠逃漏如附表七編號9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李金倫以此詐術逃漏東大製茶廠上開稅額之稅捐。
(六)楊清琴、葉進榮仍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李金倫則基於納稅義務商業負責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由葉進榮於附表七編號10該期營業稅申報前之不詳期間,在不詳地點,虛偽開立銷售人為松峰行、買受人為昇旺茶葉行,如附表七編號10發票號碼欄、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即會計憑證,交付李金倫。李金倫將上開附表七編號10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昇旺茶葉行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該期營業稅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如附表七編號10日期欄所示該期營業稅進項稅額。楊清琴、葉進榮以此不正方式幫助昇旺茶葉行逃漏如附表七編號10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李金倫以此詐術逃漏昇旺茶葉行上開稅額之稅捐。
十一、楊清琴、葉進榮、楊金聰均明知森發製茶廠與臻品園茶葉有限公司(下稱臻品園公司)間,譽品公司與附表八編號2至6銷售人欄所示各公司行號間,均無銷貨之事實,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楊清琴、葉進榮仍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楊金聰則基於納稅義務商業負責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由楊清琴於附表八編號1日期欄所示日期與臻品園公司交易後,指示臻品園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開立買受人均為森發製茶廠,且如附表八編號1發票號碼欄、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並交付楊金聰。楊金聰將上開附表八編號1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森發製茶廠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附表八編號1日期欄所示該期營業稅進項稅額。楊清琴、葉進榮以此不正方式幫助森發製茶廠逃漏如附表八編號1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捐;楊金聰以此詐術逃漏森發製茶廠上開稅額之稅捐。
(二)楊清琴、葉進榮仍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楊金聰則基於納稅義務公司負責人逃漏稅捐之犯意,由楊清琴於附表八編號2至6日期欄所示各日期與銷售人欄所示各公司行號交易後,指示銷售人欄所示各公司行號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開立買受人均為譽品公司,且如附表八編號2至6發票號碼欄、日期欄、金額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並交付楊金聰。楊金聰將上開附表八編號2至6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內容,記入譽品公司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內,以申報扣抵附表八編號2至6日期欄所示各期營業稅進項稅額。楊清琴、葉進榮以此不正方式幫助譽品公司逃漏附表八編號2至6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捐;楊金聰以此詐術逃漏譽品公司上開稅額之稅捐。
  理 由
一、本案證據名稱,除增列被告楊清琴、葉進榮、謝錫宏、廖明宗、楊金聰、連振松、李金倫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楊清琴等7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第一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可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將主刑種類之拘役及罰金均刪除,且併科罰金刑部分由「得併科」加重為「併科」,罰金最高額由6萬元以下,提高為1000萬元以下。又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可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將主刑種類之拘役及罰金均刪除,且增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上開規定,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將主刑種類提高為有期徒刑,增列併科罰金及罰金最高額。是110年12月17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楊清琴等7人,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楊清琴等7人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規定。至被告楊清琴等7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歷經101年1月4日、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惟其內容先後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之規定」;就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增列「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就被告楊清琴等7人分別本於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或實際負責業務之人所具身分,有稅捐稽徵法應處刑罰規定之適用,修正前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則屬一致。是就被告楊清琴等7人適用稅捐稽徵法應處刑罰之規定一節,並無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事,應適用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附此敘明
(二)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又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論罪部分
1、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核被告楊清琴係福聯達茶行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幫助松峰行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分別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核被告葉進榮為松峰行之商業負責人,以不實統一發票作真之積極作為,使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少納行號應繳之稅款,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2、犯罪事實欄三部分:核被告楊清琴利用附表一銷售人欄公司行號之不知情會計人員,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幫助松峰行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核被告葉進榮為松峰行之商業負責人,以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作真之積極作為,使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少納行號應繳之稅款,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楊清琴利用附表一銷售人欄公司行號之不知情會計人員,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為間接正犯
3、犯罪事實欄四部分:核被告楊清琴、葉進榮利用附表二銷售人欄公司之不知情會計人員,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幫助惠鑽銓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核被告謝錫宏為惠鑽銓公司之公司負責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作真之積極作為,使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少納公司應繳之稅款,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楊清琴、葉進榮間就附表二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各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楊清琴、葉進榮利用附表二銷售人欄公司之不知情會計人員,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為間接正犯
4、犯罪事實欄五部分:核被告葉進榮係松峰行之商業負責人,填製如附表三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幫助炬星公司、帝品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分別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核被告廖明宗為炬星公司及帝品公司之公司負責人,以如附表三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作真之積極作為,使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少納公司應繳之稅款,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5、犯罪事實欄六部分:核被告葉進榮利用附表四銷售人欄公司行號之不知情會計人員,填製如附表四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幫助炬星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核被告廖明宗為炬星公司之公司負責人,以如附表四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作真之積極作為,使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少納公司應繳之稅款,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葉進榮利用附表四銷售人欄公司行號之不知情會計人員,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為間接正犯。
6、犯罪事實欄七部分:
(1)犯罪事實欄七(一)部分:核被告楊清琴、葉進榮利用附表五編號1銷售人欄行號之不知情會計人員,填製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幫助臺灣堂華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楊清琴、葉進榮間就附表五編號1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各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楊清琴、葉進榮利用附表五編號1銷售人欄行號之不知情會計人員,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為間接正犯。
(2)犯罪事實欄七(二)部分:核被告楊清琴係福聯達茶行之商業負責人,與被告葉進榮共同填製附表五編號2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幫助臺灣堂華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分別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楊清琴、葉進榮間就附表五編號1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雖被告葉進榮不具福聯達茶行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其與福聯達茶行商業負責人即被告楊清琴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屬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與有身分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施,此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本院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被告葉進榮此部分犯行,減輕其刑。
(3)犯罪事實欄七(三)部分:核被告葉進榮係松峰行之商業負責人,與被告楊清琴共同填製附表五編號3、4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幫助臺灣堂華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分別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楊清琴、葉進榮間就附表五編號3、4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各論以共同正犯。雖被告楊清琴不具松峰行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其與松峰行商業負責人即被告葉進榮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屬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與有身分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施,此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本院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被告楊清琴此部分犯行,均減輕其刑。
7、犯罪事實欄八部分:核被告楊清琴、葉進榮、連振松利用萬峰高山茶葉行之不知情會計人員,填製如犯罪事實欄八(一)、(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幫助日興竹山休憩站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楊清琴、葉進榮、連振松間就犯罪事實欄八(一)、(二)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各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楊清琴、葉進榮、連振松利用萬峰高山茶葉行之不知情會計人員,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為間接正犯。
8、犯罪事實欄九部分:核被告葉進榮係松峰行之商業負責人,與被告連振松共同填製如附表六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幫助菘香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分別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葉進榮、連振松間就附表六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各論以共同正犯。雖被告連振松不具松峰行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其與松峰行商業負責人即被告葉進榮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屬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與有身分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施,此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本院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被告連振松此部分犯行,均減輕其刑。
9、犯罪事實欄十部分:
(1)犯罪事實欄十(一)部分:核被告楊清琴、葉進榮利用附表七編號1銷售人欄公司之不知情會計人員,填製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幫助東大製茶廠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核被告李金倫為東大製茶廠之商業負責人,以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作真之積極作為,使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少納行號應繳之稅款,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楊清琴、葉進榮間就附表七編號1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各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楊清琴、葉進榮利用附表七編號1銷售人欄公司之不知情會計人員,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為間接正犯。
(2)犯罪事實欄十(二)部分:核被告楊清琴係福聯達茶行之商業負責人,與被告葉進榮共同填製附表七編號2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幫助東大製茶廠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分別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核被告李金倫為東大製茶廠之商業負責人,以如附表七編號2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作真之積極作為,使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少納行號應繳之稅款,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楊清琴、葉進榮間就附表七編號2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雖被告葉進榮不具福聯達茶行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其與福聯達茶行商業負責人即被告楊清琴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屬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與有身分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施,此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本院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被告葉進榮此部分犯行,減輕其刑。
(3)犯罪事實欄十(三)部分:核被告楊清琴、葉進榮利用附表七編號3至5銷售人欄公司之不知情會計人員,填製如附表七編號3至5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幫助東大製茶廠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核被告李金倫為東大製茶廠之商業負責人,以如附表七編號3至5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作真之積極作為,使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少納行號應繳之稅款,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楊清琴、葉進榮間就附表七編號3至5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各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楊清琴、葉進榮利用附表七編號3至5銷售人欄公司之不知情會計人員,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為間接正犯。
(4)犯罪事實欄十(四)部分:核被告楊清琴、葉進榮利用附表七編號6至8銷售人欄公司之不知情會計人員,填製如附表七編號6至8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幫助昇旺茶葉行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核被告李金倫為昇旺茶葉行之商業負責人,以如附表七編號6至8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作真之積極作為,使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少納行號應繳之稅款,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楊清琴、葉進榮間就附表七編號6至8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各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楊清琴、葉進榮利用附表七編號6至8銷售人欄公司之不知情會計人員,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為間接正犯。
(5)犯罪事實欄十(五)部分:核被告葉進榮係松峰行之商業負責人,與被告楊進榮共同填製附表七編號9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幫助東大製茶廠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分別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核被告李金倫為東大製茶廠之商業負責人,以如附表七編號9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作真之積極作為,使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少納行號應繳之稅款,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楊清琴、葉進榮間就附表七編號9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各論以共同正犯。雖被告楊清琴不具松峰行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其與松峰行商業負責人即被告葉進榮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屬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與有身分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施,此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本院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被告楊清琴此部分犯行,減輕其刑。
(6)犯罪事實欄十(六)部分:核被告葉進榮係松峰行之商業負責人,與被告楊進榮共同填製附表七編號10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幫助昇旺茶葉行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分別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核被告李金倫為昇旺茶葉行之商業負責人,以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作真之積極作為,使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少納行號應繳之稅款,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楊清琴、葉進榮間就附表七編號10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各論以共同正犯。雖被告楊清琴不具松峰行商業負責人之身分,然其與松峰行商業負責人即被告葉進榮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屬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與有身分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施,此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本院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被告楊清琴此部分犯行,減輕其刑。
10、犯罪事實欄十一部分:
(1)犯罪事實欄十一(一)部分:核被告楊清琴、葉進榮利用附表八編號1銷售人欄公司之不知情會計人員,填製如附表八編號1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幫助森發製茶廠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核被告楊金聰為森發製茶廠之商業負責人,以如附表八編號1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作真之積極作為,使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少納行號應繳之稅款,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楊清琴、葉進榮間就附表八編號1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各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楊清琴、葉進榮利用附表八編號1銷售人欄公司之不知情會計人員,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為間接正犯。
(2)犯罪事實欄十一(二)部分:核被告楊清琴、葉進榮利用附表八編號2至6銷售人欄公司行號之不知情會計人員,填製如附表八編號2至6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幫助譽品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核被告楊金聰為譽品公司之公司負責人,以如附表八編號2至6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作真之積極作為,使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少納公司應繳之稅款,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楊清琴、葉進榮間就附表八編號2至6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各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楊清琴、葉進榮利用附表八編號2至6銷售人欄公司行號之不知情會計人員,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為間接正犯。
(四)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跨期亦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以每「一期」為接續一行論以一罪,再就各期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為各別營業人領取空白發票、開立發票、末繳回空白發票,亦如上述般,同於每期為之,且至遲應於收受發票人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前(即同為次期開始15日內)完成開立發票方能交付申報,是同宜以每「一期」為接續一行論以一罪,再就各期予分論併罰。至於虛開發票予不同之營業人,或以不同營業人之名義虛開發票,均係不同之犯意,且侵害不同營業人之法益,自無從跨不同營業人論接續一罪。本案被告楊清琴、葉進榮就附表一編號8、9、14、16至18;被告楊清琴、葉進榮、謝錫宏就附表二編號1至3;被告葉進榮、廖明宗就附表三編號2至7、9;就附表四編號1、3;被告葉進榮、連振松就附表六編號1至3;被告楊清琴、葉進榮、李金倫就附表七編號1至2;被告楊清琴、葉進榮、楊金聰就附表八編號1、3所示各編號內數張統一發票,屬同一營業人於同「一期」開立予同一收受發票之營業人之接續開立發票或持各該發票申報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就上開同一編號內之數張統一發票,論以接續一罪行。
(五)被告楊清琴、葉進榮、連振松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楊清琴等7人,就犯罪事實欄二至十一及附表一至附表八各編號之數犯行,犯意各別,時間有異,行為互殊,依前開說明,予分論併罰。
(六)爰以被告楊清琴等7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清琴等7人之品行,有被告楊清琴等7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院一卷39至51頁)。被告楊清琴等7人各自陳述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等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均係圖私人逃繳稅捐之私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二至十一所示填製不實統一發票而逃漏稅捐之犯罪手段、情節、參與程度,所為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及渠等犯罪後承坦犯行,補繳稅款及罰鍰,被告楊清琴、葉進榮、謝錫宏提出犯罪所得扣案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被告楊清琴等7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被告楊清琴等7人之年齡,應避免因長期之刑罰執行而造成其復歸社會之阻礙。又審酌被告楊清琴等7人所犯各罪之關係,其犯行均為以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稅捐,其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斟酌罪數所反應被告楊清琴等7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謝錫宏、廖明宗、楊金聰、連振松、李金倫,均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葉進榮前因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上開被告葉進榮等6人,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罪行,犯後坦承犯行,補繳稅款及罰鍰,其中被告葉進榮、謝錫宏提出犯罪所得扣案,顯有悔意。是上開被告葉進榮等6人,經此偵、審程序,應已足促其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又考量上開被告葉進榮等6人守法觀念不足,為使其知所戒惕,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故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上開被告葉進榮等6人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期使上開被告葉進榮等6人確切明瞭所為偏誤,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觀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即明。本案被告楊清琴因本案犯行,受有74萬5197元之所得;被告葉進榮因本案犯行,受有102萬4307元之所得;另被告謝錫宏因本案犯行,受有17萬0900元之所得,業經被告楊清琴、葉進榮、謝錫宏陳明在卷,並自動提出經檢察官扣案,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3紙在卷可參(院一卷192頁、188頁,院二卷345頁)。是上開扣案74萬5197元、102萬4307元、17萬0900元,分別為被告楊清琴、葉進榮、謝錫宏本案犯罪之所得,且分屬於被告楊清琴、葉進榮、謝錫宏。本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之。
(二)扣案應收帳款簿1本、帳冊1本、出貨單1張,為被告葉進榮之會計帳冊及出貨憑證,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
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月份
銷售人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罪名及宣告刑
1
99年7月
晁晟股份有限公司
MU00000000
39萬476元
19523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99年12月
樂茗實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9萬5235元
4762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4年5月
和逸實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38萬952元
19048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4年7月
仁閣有限公司
QU00000000
20萬5714元
10286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4年7月
鑫珠茗茶商務有限公司
QU00000000
36萬5714元
18286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4年12月
汶逸實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9萬476元
9524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4年12月
苡勒實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8萬5714元
14286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5年2月
成益國際茶葉社
AU00000000
58萬7340元
2937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U00000000
10萬8000元
5400元
9
105年3月、4月
成益國際茶葉社
BM00000000
49萬6800元
24840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M00000000
52萬2000元
26100元
BM00000000
31萬5900元
15795元 
BM00000000
48萬6864元
24343元
BM00000000
47萬6190元
23810元 
10
105年6月
成益國際茶葉社
CD00000000
74萬7936元
37397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6年12月
汯蕓國際行
QS00000000
20萬2500元
10125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07年2月
汯蕓國際行
YR00000000
20萬160元
10008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07年4月
和逸公司
CB00000000
38萬952元
19048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07年4月
成益公司
BY00000000
11萬3400元
5670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Y00000000
36萬元
18000元 
15
107年12月
成益公司
KL00000000
15萬4260元
7713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08年4月
汯蕓國際行
MV00000000
28萬4760元
14238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MV00000000
19萬4400元
9720元 
17
108年4月
詠浩企業社
MV00000000
20萬9250元
10463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MV00000000
33萬9264元
16963元 
MV00000000
17萬2800元
8640元
18
108年4月
成益公司
PD00000000
25萬5420元
12771元 
楊清琴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PD00000000
24萬2370元
12119元 
 
 
附表二:
編號
發票月份
銷售人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罪名及宣告刑
1
99年3月、4月
晁晟公司
LU00000000
13萬1429元
6571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錫宏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LU00000000
38萬952元
19048元
LU00000000
21萬9048元
10952元
2
99年3月、4月
臺灣宅配通
LX00000000
8萬3042元
4152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錫宏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LX00000000
333元
17元
LX00000000
9萬6952元
4848元
3
99年3月、4月
鑫珠茗茶商務有限公司
LU00000000
12萬4857元
6243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錫宏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LU00000000
79萬4286元
39714元
4
99年4月
鑫安洋行
LU00000000
19萬7143元
9857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錫宏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99年3月
仁閣有限公司
LU00000000
32萬9371元
16469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錫宏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99年3月
汶逸實業有限公司
LU00000000
27萬4286元
13714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錫宏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99年1月
汶逸實業有限公司
KU00000000
11萬3714元
5686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錫宏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99年1月
晁晟公司
KU00000000
36萬8571元
18429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錫宏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編號
發票月份
銷售人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罪名及宣告刑
1
108年4月
松峰行
MV00000000
43萬元
21500元
葉進榮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明宗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1年9月、10月
松峰行
EY00000000
23萬9700元
11985元
葉進榮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明宗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Y00000000
25萬3800元
12690元
EY00000000
30萬元
15000元
EY00000000
20萬9000元
10450元
EY00000000
13萬元
6500元
3
102年3月
松峰行
LL00000000
6萬3000元
3150元
葉進榮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明宗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LL00000000
24萬7500元
12375元
LL00000000
30萬2400元
15120元
LL00000000
28萬800元
14040元
LL00000000
15萬6000元
7800元
4
105年3月、4月
松峰行
BM00000000
16萬元
8000元
葉進榮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明宗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M00000000
14萬元
7000元
5
106年7月、8月
松峰行
PL00000000
40萬9400元
20470元
葉進榮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明宗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PL00000000
40萬4200元
20210元
PL00000000
31萬9200元
15960元
6
107年4月
松峰行
AN00000000
21萬2800元
10640元
葉進榮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明宗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N00000000
38萬6400元
19320元
AN00000000
39萬3600元
19680元
7
108年3月、4月
松峰行
MV00000000
58萬3200元
29160元
葉進榮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明宗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MV00000000
73萬2800元
36640元
8
100年8月
松峰行
VG00000000
20萬8200元
10410元
葉進榮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明宗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1年4月
松峰行
AH00000000
20萬元
10000元
葉進榮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明宗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H00000000
37萬5000元
18750元
 
 
 
附表四:
編號
發票月份
銷售人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罪名及宣告刑
1
100年8月
霖園茶葉行
VG00000000
10萬元
5000元
葉進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明宗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VG00000000
70萬2000元
35100元
2
100年8月
茗興公司
VG00000000
20萬元
10000元
葉進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明宗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0年8月
上青茶葉行
VG00000000
61萬2000元
30600元
葉進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明宗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VG00000000
38萬7500元
19375元
4
101年4月
霖園茶葉
AH00000000
45萬元
22500元
葉進榮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明宗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五:
 
編號
發票月份
銷售人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罪名及宣告刑
1
99年10月
成益國際茶葉社
PU00000000
10萬元
5000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0年1月
福聯達
RU00000000
5萬元
2500元
楊清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0年3月
松峰行
SY00000000
5萬元
2500元
楊清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0年9月
松峰行
WL00000000
10萬元
5000元
楊清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六:
編號
發票月份
銷售人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罪名及宣告刑
1
105年1月、2月
松峰行
AU00000000
60萬元
30000元
葉進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連振松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U00000000
60萬元
30000元
AU00000000
62萬9033元
31452元
AU00000000
40萬元
20000元
AU00000000
50萬元
25000元
AU00000000
30萬元
15000元
AU00000000
42萬元
21000元
AU00000000
40萬元
20000元
2
105年3月、4月
松峰行
BM00000000
45萬元
22500元
葉進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連振松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M00000000
50萬元
25000元
BM00000000
50萬元
25000元
BM00000000
60萬元
30000元
BM00000000
48萬元
24000元
BM00000000
52萬元
26000元
BM00000000
61萬7600元
30880元
3
105年5月
松峰行
CD00000000
40萬元
20000元
葉進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連振松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CD00000000
32萬9600元
16480元
 
 
附表七:
 
編號
發票月份
銷售人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罪名及宣告刑
1
99年12月
苡勒公司
QU00000000
47萬6190元
23810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金倫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QU00000000
47萬6190元
23810元
QU00000000
47萬6190元
23810元
2
100年1月、2月
福聯達
RU00000000
43萬元
21500元
楊清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金倫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U00000000
72萬5000元
36250元
RU00000000
40萬元
20000元
RU00000000
44萬5000元
22250元
3
101年10月
金山公司
EY00000000
20萬元
10000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金倫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2年4月
金山公司
LL00000000
20萬元
10000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金倫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3年8月
金山公司
BK00000000
30萬元
15000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金倫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1年10月
金山公司
EY00000000
20萬元
10000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金倫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2年4月
金山公司
LL00000000
20萬元
10000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金倫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3年8月
金山公司
BK00000000
30萬元
15000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金倫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6年11月
松峰行
QS00000000
7萬元
3500元
楊清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金倫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06年11月
松峰行
QS00000000
8萬元
4000元
楊清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金倫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八:
編號
發票月份
銷售人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罪名及宣告刑
1
99年7月
臻品園茶葉有限公司
NU00000000
28萬5714元
142857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金聰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NU00000000
23萬8095元
11905元
NU00000000
19萬476元
9524元
NU00000000
23萬8095元
11905元
2
99年8月
苡勒公司
NU0000000
29萬7143元
14857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金聰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99年8月
萬峰高山茶業
NU00000000
11萬6571元
5829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金聰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NU00000000
11萬6571元
5829元
NU00000000
20萬5714元
10286元
4
99年8月
汶逸公司
PU00000000
20萬5714元
10286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金聰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4年12月
山之翠園有限公司
SG00000000
30萬元
15000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金聰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4年12月
原津股份有限公司
SG00000000
30萬元
15000元
楊清琴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進榮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金聰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商業負責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