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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訴字第 64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46、6269、6270、6271、6272、6273、75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諄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陳諄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不明人士使用,有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前某日,將其不知情之母親劉希照(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7號判決無罪確定)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甲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及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及其不知情之外祖父劉艾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丁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GUCCI」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輾轉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內,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轉匯時間,轉匯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第二層帳戶、第三層帳戶內。俟陳諄於接獲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暱稱「雲海」指示要求將匯至上開4帳戶內之款項換購虛擬貨幣,竟升高其犯意,與「雲海」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陳諄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匯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第三層帳戶、第四層帳戶內,及購買虛擬貨幣轉予「雲海」,藉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陳諄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簡式審理程序時,就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235頁、第245頁),且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足以補強被告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而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洗錢防制法部分:
 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就一般洗錢罪部分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期徒刑為7年以下,惟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因加重詐欺取財而洗錢之特定犯罪即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故一般洗錢罪所得科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7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則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者,處有期徒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併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故一般洗錢罪所得科之有期徒刑乃6月以上5年以下。
 ⒊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經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新增「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之減刑要件,經比較新舊法後,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均較不利於被告,行為時即107年11月7日所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⒋被告於偵查中否認本案一般洗錢犯行、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簡式審理程序時坦承之(偵卷十一第113頁、本院卷第235頁、第245頁),未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詳後述),經綜合比較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自整體以觀,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即有107年11月7日所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被告無從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應認現行洗錢防制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本案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㈡刑法第339條之4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之刑法第339條之4僅係增列第1項第4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對於本案並無影響,自無須為新舊法比較,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中否認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偵卷十一第113頁),亦未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未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二、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3、4、8所示多次轉匯詐欺款項、附表編號7所示轉匯及多次提領詐欺款項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分別侵害相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將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僅論以加重詐欺及洗錢之接續犯一罪。
三、被告係以施行詐欺取財並藉此獲利為目的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除詐欺取財及附隨必要之洗錢行為外,尚無參與其餘犯罪行為,犯罪目的單一,是其就附表各編號所犯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於時間、地點部分合致,皆分別成立想像競合犯,應按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俱從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附表各編號所示遭詐騙而受有財損者共計有8人,參前說明,被告應成立8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論併罰之。
五、被告與共犯「GUCCI」、「雲海」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成立共同正犯。
六、被告於偵查中否認本案所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偵卷十一第113頁),且未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則縱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簡式審理程序時,皆自白本案所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然概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所規定在偵查中自白及如有犯罪所得須自動繳交之要件不符,自無適用上開2種減刑規定之餘地。
七、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犯罪集團橫行社會,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極大之負面影響,而詐欺集團利用人性弱點,對失去警覺心之他人施以煽惑不實之言語,使其在渾沌不明之情形下,將辛苦賺取之積蓄歸由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又因集團分工細膩,難以追查資金流向,經常求償無門,損失慘重,處境堪憐,而報章媒體常見詐欺集團犯案之新聞,足見此種以不法方式賺取暴利之犯罪風氣日盛,基於防衛社會之功能,自不能對於層出不窮之集團性詐欺犯罪予以輕縱;然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在本案中也係居於相對容易遭查獲之下級成員地位,於量刑上,就被告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自應與集團上級成員加以區別,兼衡其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民宿業、月收入3萬5,000元、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檢察官、辯護人與被告對刑度之意見、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本案遭詐騙之金額、被告未能與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達成調、和解並允諾賠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而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時間密集,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性質亦皆相同,僅因被害人為複數而觸犯數罪,使其本案各次罪行因分別處罰,致各罪所處刑期加總後造成應服刑期非短,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之刑,責任非難之重複度高,處罰之刑度顯將逾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相當原則。是經考量上情及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被告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肆、沒收部分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報酬大概3,000元等語(本院卷第253頁),可推估其本案所獲取之報酬即犯罪所得為3,000元,且未據扣案,應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聯同共犯「GUCCI」、「雲海」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得並輾轉交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錢即洗錢標的271萬5,000元,原應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沒收逕適用裁判時法)、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併追徵其價額,然酌以本案洗錢標的業已全數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明上級成員取得,被告對此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且衡以被告自述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可知其收入有限,謀生尚非容易,如就該洗錢標的對被告全數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將使其不易維持最低限度之生活條件,爰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對被告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標的或追徵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宥佑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鄭宇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方式
(第一層收款帳號、金額)
轉匯時間及方式
(第二層之帳號、金額)
轉匯時間及方式
(第三層之帳號、金額)
轉匯時間及方式
(第四層之帳號、金額)
罪名及宣告刑
1
邱于軒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神力女超人」,向邱于軒佯稱:有投資機會云云,致邱于軒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
邱于軒於110年4月1日15時58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至邱顯庭所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邱顯庭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6時4分許,匯款5萬9,000元至陳皇維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皇維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6時6分許,匯款5萬9,000元至甲帳戶內。
隨即經分別轉匯1萬9,000元、4萬5,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
陳怡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之某日起,以LINE暱稱「指導員Doar」,向陳怡靜佯稱:有投資虛擬貨幣之機會云云,致陳怡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
陳怡靜於110年4月1日17時1分許、3分許,轉帳5萬元、5萬元至邱顯庭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7時7分許,匯款8萬元至劉予瀧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予瀧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7時8分許,匯款2萬1,000元至陳皇維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7時10分許,自劉予瀧所帳戶匯款6萬元至甲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7時10分許,自陳皇維帳戶匯款1萬元至甲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7時12分許,匯款7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電子存單定存帳戶內。


陳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3
薛慧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3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柴柴」,向薛慧琳佯稱:可以在「阿羅哈」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薛慧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
薛慧琳於110年4月1日18時26分許,轉帳5萬元至邱顯庭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8時28分許,匯款9萬元至劉予瀧帳戶內。(其中5萬元為薛慧琳所匯,4萬元為莊秉楓所匯)。
110年4月1日18時29分、31分許,匯款2萬5,000元、15萬元至甲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8時30分許,匯款8萬7,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8時38分許,匯款15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電子存單定存帳戶內。

陳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4
莊秉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之某日起,以LINE向莊秉楓佯稱:可以在「皇家娛樂城」、「金雞娛樂城」平臺獲利云云,致莊秉楓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
莊秉楓於110年4月1日18時27分許、28分許、30分許,轉帳10萬元、10萬元、1萬元至邱顯庭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8時28分許,匯款9萬元至劉予瀧帳戶內。(其中5萬元為薛慧琳所匯,4萬元為莊秉楓所匯)。
陳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4月1日18時29分許,匯款8萬元至劉予瀧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8時42分許,匯款7萬元至劉予瀧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8時43分許,匯款5萬元至甲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8時45分許,匯款5萬5,000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電子存單定存帳戶內。
5
游東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神力女超人」,向游東翰佯稱:有投資機會云云,致游東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
游東翰於110年4月1日20時44分許,轉帳3萬元至邱顯庭帳戶內。
110年4月1日20時45分許,匯款3萬元至劉予瀧帳戶內。
110年4月1日20時47分許,匯款4萬元至丁帳戶內。
110年4月1日20時48分許,匯款6萬7,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陳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6
陳藝欣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8日21時許,以LINE暱稱「琳娜」、「勝杰-執行長」,向陳藝欣佯稱:可以在「急速賽車」遊戲賺錢云云,致陳藝欣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
陳藝欣於110年4月1日17時42分許,轉帳5萬元至邱顯庭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7時43分許,匯款4萬1,000元至劉予瀧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7時44分許,匯款3萬元至陳皇維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7時45分許,匯款4萬元至甲帳戶內。
10年4月1日17時45分許,自陳皇維帳戶內匯款3萬元至甲帳戶內。

110年4月1日17時45分許,匯款7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電子存單定存帳戶內。

陳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7
曾沛青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8日21時許,以LINE暱稱「劉俊」,向曾沛青佯稱:可以指導其下載「盈透證券」APP開戶投資以獲利云云,致曾沛青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
曾沛青於109年12月29日15時20分許,臨櫃匯款50萬元至黃家駒(涉詐欺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490號案件提起公訴)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29日15時32分許、15時33分許,分別轉帳19萬元及41萬9900元至甲帳戶內。
109年12月29日15時48分許,轉帳50萬元至乙帳戶。
109年12月29日15時53分許,將其中10萬元轉帳至丙帳戶,並於同日17時19分許提領10萬元及分於同日16時8分、16時10分、16時12分及16時13分許,將40萬元以每次提領10萬元之方式,提領一空。
陳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8
郭羿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8日15時50分許起,以LINE暱稱「慧晴」,向郭羿佯稱:可以投資「MRC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郭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出右列款項。
郭羿於110年3月30日9時20分許匯款100萬元、同日11時43分許匯款5萬元及同年4月15日12時18分許匯款70萬元至魏美娟(魏美娟涉詐欺罪,由警另行偵辦)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30日9時23分許、11時45分許轉匯90萬元、4萬元至劉予瀧帳戶內;
110年3月30日9時24分許轉匯5萬元,及110年4月15日12時30分許轉匯40萬元至陳皇維帳戶內;
110年3月30日9時24分許,轉匯5萬元,及同日11時46分許轉匯1萬元,110年4月15日12時30分許,轉匯30萬元至賴怡璇帳戶至賴怡璇申辦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0年3月30日9時23分、25分許分別轉匯70萬元、3萬元、2萬元至甲帳戶內。
110年3月30日11時47分許、4月15日12時31分、32分許分別轉匯3萬元、6000元、25萬元、30萬元至丁帳戶內。

110年3月30日9時25分、27分許自甲帳戶分別轉匯70萬元、5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帳戶;110年3月30日11時53分許自丁帳戶轉匯3萬6,00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10年4月15日12時32分許自丁帳戶轉匯55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陳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附件:【本案證據清單】
一、人證部分
(一)證人劉希照
 1.110年8月19日8時9分警詢筆錄(警卷二第36至40頁)
 2.110年10月2日11時58分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至4頁)
 3.110年12月23日10時43分訊問筆錄(偵卷一第8至10頁)
 4.111年3月1日9時43分訊問筆錄(偵卷一第39至40頁)
 5.111年6月7日10時39分訊問筆錄(偵卷一第46至48頁)
 6.111年11月17日10時55分準備程序筆錄(院卷一第45至51   頁)
 7.111年12月20日15時30分審判筆錄(院卷一第78至98頁)
 8.112年2月1日9時30分審判筆錄(院卷一第120至134頁)
 9.112年8月1日9時20分審判筆錄(院卷二第91至104頁)
(二)證人即被害人即告訴人邱于軒
 1.110年4月2日16時44分警詢筆錄(偵卷三第9至10頁)
(三)證人即被害人即告訴人陳怡靜
 1.110年5月7日21時18分警詢筆錄(偵卷四第19至20頁)
(四)證人即被害人即告訴人薛慧琳
 1.110年4月2日11時56分警詢筆錄(偵卷五第7至8頁)
(五)證人即被害人即告訴人莊秉楓
 1.110年5月15日17時18分警詢筆錄(偵卷六第259至261頁)
(六)證人即被害人即告訴人游東翰
 1.110年4月22日2時30分警詢筆錄(偵卷七第9至11頁)
(七)證人即被害人即告訴人陳藝欣
 1.110年6月7日15時40分警詢筆錄(偵卷八第11至14頁)
(八)證人即被害人即告訴人曾沛青
 1.110年1月7日14時52分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7至49頁)
 2.110年1月12日9時32分警詢筆錄(警卷一第50至51頁)
(九)證人即被害人即告訴人郭羿
 1.110年5月9日9時44分警詢筆錄(警卷二第6至10頁)
(十)證人魏美娟
 1.110年7月19日18時警詢筆錄(警卷二第58至62頁)
(十一)證人賴怡璇
 1.110年8月18日11時58分警詢筆錄(警卷二第79至82頁)
(十二)證人劉予瀧
 1.110年8月23日15時18分警詢筆錄(警卷二第88至91頁)
 2.111年11月14日15時33分訊問筆錄(偵卷十第39至41頁)
(十三)證人邱顯庭
 1.112年4月24日13時19分警詢筆錄(偵卷九第4至6頁)
 2.112年4月24日16時5分訊問筆錄(偵卷九第23至24頁)
二、書證部分
(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縣警刑字第1104903441號(警卷一)
 1.被害人曾沛青遭詐騙案贓款金流(第5頁)
 2.戶名黃嘉駒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6至38頁)
 3.戶名劉希照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39至40頁)
 4.戶名劉希照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3至44頁)
 5.戶名劉希照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5至46頁)
 6.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簿與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曾沛青】(第52至59頁)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警刑七字第1104531947號(警卷二)
 1.被害人郭羿被騙款項流向及提領圖(第5頁)
 2.LINE對話紀錄、明細表、台幣轉帳截圖、存摺內頁、合作金庫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歷史交易查詢【郭羿】(第12至35頁)
 3.戶名劉希照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1至45頁)
 4.戶名劉艾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46至51頁)
 5.LINE對話紀錄【魏美娟】(第63至67頁)
 6.戶名魏美娟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68至78頁)
 7.戶名賴怡璇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83至87頁)
 8.戶名劉予瀧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92至94頁)
 9.戶名陳皇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95至98頁)
(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97號(偵卷一)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21日函附劉希照存戶IP紀錄資料(第14至17頁)
 2.台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9日寬法字(111)第0117號函(第43頁)
(四)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21號(偵卷二)
 1.劉希照網銀畫面截圖(第12至15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3月3日函附劉艾存戶IP紀錄資料(第33至61頁)
 3.台灣固網、台灣之星、遠傳、中華電信、亞太行動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第67至72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490等號起訴書(第87至90頁)
 5.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97、6821號起訴書(第101至105頁)
(五)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322號(偵卷三)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邱于軒】(第13至15、25至27頁)
 2.LINE對話紀錄、臺幣轉帳截圖【邱于軒】(第19至22頁)
 3.戶名邱顯庭之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戶事故查詢單、基本資料、交易明細、ATM明細、開戶申請書(第39至70頁)
(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65號(偵卷四)
 1.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怡靜】(第147至151、183至195頁)
 2.LINE對話紀錄、IG貼文、轉帳截圖【陳怡靜】(第207至229頁)
(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141號(偵卷五)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薛慧琳】(第11至27頁)
 2.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阿囉哈網站畫面截圖【薛慧琳】(第29至65頁)
 3.戶名邱顯庭之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戶事故查詢單、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明細表、ATM明細、開戶申請書、印鑑卡(第77至110頁)
(八)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649號(偵卷六)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莊秉楓】(第263至264、269至270、313至314頁)
 2.LINE對話紀錄、臺幣轉帳截圖【莊秉楓】(第293至311頁)
(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98號(偵卷七)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萬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游東翰】(第15至19、25至33、167至169頁)
 2.存摺內頁影本【游東翰】(第35至39頁)
(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8號(偵卷八)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藝欣】(第15至18、23至24頁)
 2.LINE對話紀錄、匯款畫面截圖【陳藝欣】(第29至56頁)
 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7日函附110年4月1日至5日之交易明細(第103至155頁)
 4.戶名劉予瀧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第179至198頁)
(十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506號(偵卷九)
 1.戶名劉予瀧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第53至58頁)
 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506等號起訴書(第77至86頁)
(十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545號(偵卷十)
 1.戶名劉希照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約定帳號查詢、交易明細(第49、61至73頁)
 2.戶名劉艾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75至81頁)
 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01等號判決(第87至94頁)
 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545號起訴書(第99至102頁)
(十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146號(偵卷十二)
 1.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08等號起訴書(第25至44頁)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40號追加起訴書(第45至49頁)
 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7號刑事判決(第57至63頁)
 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42號刑事判決(第65至75頁)
(十四)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512號(偵卷十三)
 1.戶名陳皇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第55至59頁)
(十五)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48號卷(本院卷)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134315號函及所附黃嘉駒帳戶交易明細(第89至113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2月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14769號函及所附劉希照、魏美娟、劉艾、陳皇維、劉予瀧、賴怡璇帳戶交易明細(第115頁;本院帳戶明細卷一、卷二、卷三)
 3.聯邦商業銀行調閱資料回覆及所附邱顯庭帳戶交易明細(第117至128頁)
三、被告供述
(一)被告陳諄
 1.111年12月20日15時30分審判筆錄(院卷一第80至98頁)
 2.112年2月1日9時30分審判筆錄(院卷一第123至124頁)
 3.113年5月16日16時49分警詢筆錄(偵卷十一第5至17頁)
 4.113年7月18日15時40分訊問筆錄(偵卷十一第109至113頁)
 5.114年2月20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31頁)
 6.114年3月11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185至188頁)
 7.114年10月8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31至243頁)
 8.114年10月8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第231至243頁)
四、卷宗對照表
警卷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縣警刑字第1104903441號
警卷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警刑七字第110453    1947號
偵卷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21號
偵卷四: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65號
偵卷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797號
偵卷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322號
偵卷五: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141號
偵卷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649號
偵卷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98號
偵卷八: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8號
偵卷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506號
偵卷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545號
偵卷十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066號
偵卷十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146號
偵卷十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512號
院卷一: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7號
院卷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42號
本院卷: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48號
帳戶明細卷一: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48號(帳戶明細卷一)
帳戶明細卷二: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48號(帳戶明細卷二)
帳戶明細卷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48號(帳戶明細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