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吳穆融
被 告 江定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44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據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任育民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