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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緝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宣昌
訴訟代理人  鍾薏穎
被     告   陳加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