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加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緝字第1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