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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緝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原      告  葉永貞
被      告  張智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葉永貞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張智勝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詐欺等罪嫌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金訴
  緝字第5 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
  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