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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易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 年度毒偵字第9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