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埔簡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國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第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國閎犯
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
三、本院
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
其明知如附件所示之暨大研究室、教室並未開放一般民眾使用,竟仍未經許可擅自進入之動機、目的,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暨其於警詢時自陳大學肄業、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1頁),所為對於告訴人楊崇宏就其所管領建築物之空間、管制人員進出之管理所生之危害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
繕具理由(須附
繕本)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施俊榮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昱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357號
被 告 廖國閎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國閎明知址設南投縣○里鎮○○路000號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下稱暨大)研究室、教室並未開放一般民眾使用,未經准許,不得進入,竟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見暨大教育學院B102教室及管理學院237研究室大門未上鎖,於民國114年6月22日下午3時30分許,先後侵入上開教室、研究室。
嗣暨大學生發覺有異,通報校安中心報警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崇宏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廖國閎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楊崇宏、
證人吳楷賀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埔里分局桃米派出所偵辦刑案照片、公務電話紀錄表、現場照片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檢察官 王 晴 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 效 賢
(附錄法條部分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