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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1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綺


            羅霆  


            陳楷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9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文綺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羅霆犯如附表一各編號「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各編號「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楷昇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2行「林育如(綽號『阿如』)」之記載應補充為「林育如(綽號『阿如』,林育如涉犯加重竊盜部分,業經本院通緝,另行審結)」、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數量欄所示「14個」之記載應更正為「4個」,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文綺、羅霆、陳楷昇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許文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羅霆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而被告陳楷昇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㈡查被告羅霆與共犯劉峻瑋就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許文綺、羅霆就附表一編號2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陳楷昇與共犯林育如、劉峻瑋、柯少鈞就本案犯行,亦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而被告陳楷昇與共犯劉峻瑋、柯少鈞及林育如,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㈢部分,先行竊取簡昱晅、阮氏梅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6810-UR號之後車牌後,將之懸掛其等所使用之車輛後再前往本案倉庫,共同竊取附表四所示之物品,係出於同一犯罪目的,各行為間有局部行為合致,應評價為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以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論處。
  ㈣被告羅霆就附表一編號1至3等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許文綺等3人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為圖一己之利,以起訴書所載之方式竊取他人之財物,破壞他人對於財產權之支配,所為實應非難;兼衡被告許文綺等3人於審理中坦承犯行,然迄至辯論終結前均未能賠償被害人損害之犯後態度,併考量被告許文綺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務農、經濟狀況小康、離婚、子女均已成年;被告羅霆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打零工、經濟狀況勉持、離婚、子女均已成年;被告陳楷昇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製茶工作、經濟狀況勉持、已婚、與家人同住等家庭生活情狀(見院卷第216頁),暨本案犯罪動機、目的、行為分擔、手段、客觀犯罪情節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審酌被告羅霆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經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許文綺所為本案竊盜犯行,自被害人處所竊得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而被告羅霆就附表一編號1至3之犯罪事實,分別自被害人處所竊得如附表二、附表三編號3至7、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未扣案,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許文綺、羅霆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另就被告陳楷昇竊取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業經扣案,固屬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然已發還予被害人,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第119-120頁)在卷足憑,堪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卷內無積極證據足認與被告羅霆、許文綺、陳楷昇所涉竊盜犯行有直接關聯,故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蘊瑋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論罪科刑及沒收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事實
羅霆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事實
羅霆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至7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㈣所示事實
羅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部分竊得之物
編號
物品
占有人
備註
1
LTG擴香瓶3個
羅霆
未扣案
2
正版HELLO KITTY地墊4張
羅霆
未扣案
附表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㈡部分竊得之物
編號
物品
占有人
備註
1
正版庫洛米便當袋1個
許文綺
未扣案
2
摩洛哥珪藻土吸水地墊1個
許文綺
未扣案
3
正版庫洛米便當袋6個
羅霆
未扣案
4
摩洛哥珪藻土吸水地墊3個
羅霆
未扣案
5
腳踏車維修工具組4組
羅霆
未扣案
6
牛津布購物小推車1臺
羅霆
未扣案
7
132孔泡泡槍 1支
羅霆
未扣案
附表四: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㈢部分竊得之物
編號
物品名稱
占有人
備註
1
防水機車手機支架1個
陳楷昇
業經扣案,已發還告訴人
2
摩洛哥珪藻土吸水地墊4個
陳楷昇
3
折疊升降手機支架17個
陳楷昇
4
SF-400料理秤1個
陳楷昇
5
冰涼降溫噴霧30罐
陳楷昇
6
玉石刮痧組5組
陳楷昇
7
億光LED T8燈管1支
陳楷昇
8
頭盔清潔泡沫5個
陳楷昇
9
油汙清潔慕斯5個
陳楷昇
10
3M掛勾14個
陳楷昇
11
北歐風衣架4支
陳楷昇
12
防滑地墊4個
陳楷昇
附表五: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㈣部分竊得之物
編號
物品名稱
占有人
備註
1
折疊升降手機支架6個
羅霆
未扣案
2
52合一萬用板手1個
羅霆
未扣案
3
除膠濕紙巾2包
羅霆
未扣案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194號
  被   告 許文綺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羅 霆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楷昇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居南投縣○○鄉○○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育如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文綺、羅霆(綽號「阿庭」)、陳楷昇(綽號「阿成」)、林育如(綽號「阿如」)、柯少鈞(綽號「鳥仔」,所涉竊盜部分,另行通緝)均為朋友,許文綺與劉峻瑋(綽號「KK」,所涉竊盜部分,另行通緝)為前配偶。詎渠等均知悉委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委奕公司)位在南投縣○○鄉○○路0段000巷0號倉庫(下稱本件倉庫)大門未關、未上鎖,竟分別為以下之犯行:
 ㈠羅霆與劉峻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4月14日13時11分許,由羅霆搭乘劉峻瑋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前往本件倉庫,徒手竊取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得手後再搭乘劉峻瑋駕駛之A車離去。
 ㈡許文綺、羅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許文綺先向不知情之劉士楨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後,再於113年4月17日4時39分許,由羅霆駕駛B車搭載許文綺,前往本件倉庫,徒手竊取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得手後再由羅霆駕駛B車搭載許文綺離去。
 ㈢陳楷昇、林育如與劉峻瑋、柯少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三人以上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3年4月19日1時37分許,先一同前往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旁廢棄車場,由劉峻瑋、柯少鈞徒手拆卸、竊取簡昱晅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後車牌(下稱X車牌)、阮氏梅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後車牌(下稱Y車牌),得手後將X車牌懸掛於A車車尾,將Y車牌懸掛於陳楷昇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C車)車尾後,再於同日2時7分許,由陳楷昇駕駛懸掛Y車牌之C車、劉峻瑋駕駛懸掛X車牌之A車、柯少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D車,懸掛柯少鈞所有BTZ-2752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搭載林育如前往本件倉庫,徒手竊取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得手後由陳楷昇駕駛C車、劉峻瑋駕駛A車、柯少鈞駕駛D車搭載林育如離去。
 ㈣羅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4月20日4時2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E車)前往本件倉庫,徒手竊取附表四所示之物品,得手後駕駛E車離去。嗣經委奕公司副理沈威廷發覺遭竊,經調閱現場監視器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委奕公司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兼證人許文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具結後之證述。
證明被告許文綺所涉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犯罪事實。
2
被告羅霆於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羅霆所涉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㈣所示之犯罪事實。
3
被告兼證人陳楷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具結後之證述。
證明:
⑴被告陳楷昇所涉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之犯罪事實。
⑵被告陳楷昇確有與同案被告劉峻瑋、柯少鈞先一同前往某處竊取X車牌、Y車牌,將X車牌懸掛在A車上,Y車牌懸掛於C車上,再一同駕車前往本件倉庫行竊等之事實。
⑶被告林育如確係搭乘同案被告柯少鈞駕駛之D車一同前往本件倉庫行竊之事實。
4
被告兼證人林育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及具結後之證述。
證明被告林育如確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之時、地,搭乘同案被告柯少鈞駕駛之D車,與同案被告劉峻瑋駕駛之A車、被告陳楷昇駕駛之C車,一同前往本件倉庫行竊之事實。
5
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峻瑋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
⑴同案被告劉峻瑋確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時、地,與被告羅霆一同前往本件倉庫行竊之事實。
⑵同案被告劉峻瑋確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之時、地,與被告陳楷昇、林育如、同案被告柯少鈞駕駛3臺車,先前往竹山鎮某廢棄車廠竊取車牌、懸掛在其等駕駛之車輛後方後,再一同前往本件倉庫行竊之事實。
6
證人即同案被告柯少鈞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同案被告柯少鈞確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之時、地,駕駛D車搭載被告林育如,先與同案被告劉峻瑋一同前往南投縣竹山鎮集山路2段某處竊取車牌、換車牌後,再一同至本件倉庫竊取物品之事實。
7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即委奕公司副理沈威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8
證人即B車、E車所有人劉士楨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
⑴B車係證人劉士楨所有,於113年4月17日凌晨借予被告許文綺使用,並於當天晚上歸還之事實。
⑵E車平時係被告許文綺使用,僅登記在證人劉士楨名下之事實。
9
證人張家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證人簡昱晅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被拖吊至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旁空地停放時,車牌並未拆卸之事實。
10
證人簡昱晅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X車牌失竊之事實。
11
證人阮氏梅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Y車牌失竊之事實。
12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失竊物品照片、路口監視器及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113年4月19日竊盜案涉案車輛路線圖、犯案行經路線時序表及照片。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13
A車、X車牌、Y車牌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B車、E車之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
證明A車、B車、E車、X車牌、Y車牌車籍資料之事實。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羅霆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羅霆與同案被告劉峻瑋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㈡核被告許文綺、羅霆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許文綺、羅霆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㈢核被告陳楷昇、林育如就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嫌。被告陳楷昇、林育如與同案被告劉峻瑋、柯少鈞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㈣核被告羅霆就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為,係犯刑法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㈤被告羅霆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㈣所為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四、犯罪所得及沒收: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品,為被告許文綺、羅霆、陳楷昇、林育如之犯罪所得,除已返還被害人外,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時、地,另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品遭竊等語,然此情已為被告4人所否認,且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沈威廷於偵查中證稱:本件倉庫有電動門,只是我們沒有關起來、上鎖,因為這些貨有些是2、3年前的,我們拿不到明細,被告等人偷了很多天,因為他們是1箱1箱搬的,有些我們是用1箱裡面有幾個去計算,有些物品則沒有列在清單上,但領回的物品確實都是我們公司的等語,核與被告4人所述尚非一致,而本件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4人確有竊取如附表五所示物品,是僅認定被告4人竊得物品如附表一至四所示,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廖蘊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蘇鈺陵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附表一:(4月14日)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單位價值
/新臺幣
(元)

有無扣押
行竊人
1
LTG擴香瓶
3個
100
無
羅霆
2
正版HELLO KITTY地墊
4張
170
無
羅霆
附表二:(4月17日)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單位價值/新臺幣
(元)
有無扣押
行竊人

1
正版庫洛米便當袋
1個
200
無
許文綺
2
摩洛哥珪藻土吸水地墊
1個
200
無
許文綺
3
正版庫洛米便當袋
200
6個
無
羅霆
4
摩洛哥珪藻土吸水地墊
3個
200
無
羅霆
5
腳踏車維修工具組
4組
1,00
無
羅霆
6
牛津布購物小推車
1臺
90
無
羅霆
7
132孔泡泡槍 
1支
500
無
羅霆
附表三:(4月19日)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單位價值/新臺幣
(元)
有無扣押
行竊人

1
防水機車手機支架
1個
200
扣押並歸還
陳楷昇
2
摩洛哥珪藻土吸水地墊
4個
120
扣押並歸還
陳楷昇
3
折疊升降手機支架
17個
140
扣押並歸還
陳楷昇
4
SF-400料理秤
1個
100
扣押並歸還
陳楷昇
5
冰涼降溫噴霧
30罐
65
扣押並歸還
陳楷昇
6
玉石刮痧組
5組
160
扣押並歸還
陳楷昇
7
億光LED T8燈管
1支
200
扣押並歸還
陳楷昇
8
頭盔清潔泡沫
5個
未知
扣押並歸還

陳楷昇

9
油汙清潔慕斯
5個
未知
扣押並歸還
陳楷昇

10
3M掛勾
14個
未知
扣押並歸還
陳楷昇

11
北歐風衣架
4支
50
扣押並歸還
陳楷昇
12
防滑地墊
14個
未知
扣押並歸還
陳楷昇

13
正版HELLO KITTY衛生棉
3包
60
扣押並歸還1包
林育如
附表四:(4月20日)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單位價值/新臺幣
(元)
有無扣押
行竊人

1
折疊升降手機支架
6個
140
無
羅霆
2
52合一萬用板手
1個
60
無
羅霆
3
除膠濕紙巾
2包
100
無
羅霆
附表五: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扣除上開已認定遭竊數量)
1單位價值/新臺幣
(元)
有無扣押
1
007三代電動飛機杯
20個
1,200
無
2
電腦螢幕增高架
100個
300
在劉峻瑋處扣押並歸還14個
3
登山杖
120支
100
無
4
折疊推車
24個
250
無
5
珊瑚絨乾髮帽
200頂
50
無
6
螺旋伸縮椅
2張
500
無
7
圓規文件組
4組
70
在劉峻瑋處扣押並歸還2個
8
發光皮球
80個
50
無
9
絲巾
1條
150
無
10
水晶絨地墊
10張
150
無
11
條紋浴巾
90條
100
無
12
折疊升降手機支架
177個
(扣除23個)
140
無
13
馬桶泡沫慕斯
24罐
65
無
14
日本芳香除臭噴霧
120罐
50
無
15
腳踏車維修工具組
14組
(扣除4個)
1,800
無
16
52合一萬用板手
179個
(扣除1個)
60
無
17
韓國炒鍋32公分
2個
600
無
18
正版HELLO KITTY衛生棉
2包
(扣除3包)
60
無
19
正版庫洛米便當袋
5
(扣除7個)
200
在劉峻瑋處扣押並歸還3個
20
蘑菇小圓凳
8張
250
無
21
汽車防曬車罩
600個
40
無
22
156入背心垃圾袋
7包
100
無
23
牛津布購物小推車
5個
(扣除1個)
540
無
24
純棉內褲XL
200件
80
無
25
不鏽鋼冰塊4入
32包
150
無
26
萬用折疊鋁合金桌椅組
2組
1,800
在劉峻瑋處扣押並歸還1組
27
格洛克連發水槍玩具
3支
200
無
28
野田社檜木清潔劑
24個
150
在劉峻瑋處扣押並歸還1個
29
御衣坊玫瑰馨香洗衣精
24罐
200
在劉峻瑋處扣押並歸還9罐
30
正版HELLO KITTY濕紙巾
36包
90
無
31
不鏽鋼鍋具保鮮鍋3入
48包
200
無
32
不鏽鋼海綿瀝水架5入
100個
100
無
33
麻竹地墊涼蓆
2張
80
無
34
艾草拉繩垃圾袋15捲
7組
300
無
35
不鏽鋼下水道過濾網
500個
12
在劉峻瑋處扣押並歸還14個
36
洗車水槍組
1組
210
無
37
珊瑚絨浴巾組
12包
150
無
38
不鏽鋼房切手指器
26個
50
無
39
不鏽鋼蝦腸泥去除刀
46支
70
無
40
正版HELLO KITTY瀝水墊
19張
350
無
41
充氣懶人沙發組
2組
800
在劉峻瑋處扣押並歸還2組
42
不鏽鋼濾油碗
6個
180
無
43
方形不沾麥飯石烤盤
18個
230
無
44
石墨烯枕頭
10個
350
無
45
五勾不鏽鋼掛勾
25個
90
無
46
太陽能露營手提燈
72個
200
無
47
檀香盤香48入
18包
100
無
48
簡約風黏貼立體掛鐘
30個
70
無
49
SF-400料理秤
10個
(扣除1個)
100
無
50
卡娜赫拉隨身包
6包
300
無
51
32合一工具維修組
3組
250
在劉峻瑋處扣押並歸還2組
52
車窗擊破手電筒
47個
200
無
53
蜂巢隔熱墊3入
5包
150
無
54
平板貨運推車
4個
800
無
55
迷你園藝工具組3入
200
50
無
56
鋒利折疊單手鋸
51支
160
無
57
天然艾草線香
67個
110
在劉峻瑋處扣押並歸還45個
58
積木魚缸組
200組
80
無
59
加厚遮陽網
26頂
240
無
60
小雛菊浴巾組
4包
90
無
61
復古ZAKKA風置物盒
100個
87
無
62
正版HELLO KITTY保冷袋
3只
290
無
63
正版HELLO KITTY地墊
3張
(扣除4張)
170
無
64
冰涼降溫噴霧
170罐
(扣除30罐)
65
無
65
小熊印壓浴巾
20包
80
無
66
萬用菸灰缸
5個
400
無
67
透氣OK蹦
1組
100
在劉峻瑋處扣押並歸還10個
68
手撕保鮮膜
67捲
100
無
69
腰椎按摩器
3個
300
無
70
除膠濕紙巾
4包
(扣除2包)
100
無
71
礦物石乾燥劑
8包
150
無
72
20入洗衣片
12包
100
無
73
珊瑚絨地墊
100張
100
無
74
玉石刮痧組
27組
(扣除5組)
160
無
75
5M捲尺
3個
150
無
76
挖耳棒
20支
200
無
77
防撥水旅行袋
16只
150
無
78
北歐風擋油板
100個
80
無
79
蜂巢坐墊
24張
120
無
80
麥飯石砧板
19個
100
無
81
強磁門吸片
28包
20
無
82
彈力帶
6捲
200
無
83
防割手套
22個
100
無
84
億光LED T8燈管
3支
(扣除1支)
200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