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7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祐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 年度毒偵字第920 號、114 年度毒偵字第986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03 頁),本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