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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6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靖晟
扣押 人  通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得通
受 扣押 人  啟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利
受 扣押 人  蕭明倫


            田育恆


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即受扣押人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扣押人蕭明倫、田育恆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聲扣字第4號扣押車輛,其中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3所示之車輛,分別於民國114年4月22日、114年4月21日、112年5月12日設定動產抵押權與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受扣押人均未依約給付分期價款,經聲請人向法院分別聲請本票裁定,而該等車輛之估價遠低於聲請人對受扣押人等之債權額,恐均不足以清償聲請人對於該等車輛買賣價金之擔保優先債權,故向本院請求發還扣押物,或變價拍賣,或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拍賣等語。
二、查受扣押人蕭明倫、田育恆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571等號提起公訴。而檢察官就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3所示之車輛,均以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為由,請求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案件既尚待審理,為確保檢察官及受扣押人即被告蕭明倫、田育恆在日後訴訟程序中,對於該等車輛聲請調查或保全追徵之權益,故認尚不宜先行發還或變價拍賣。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車牌號碼
登記車主
實際所有權人
駕駛人
1
KLM-3876
通禾交通有限公司
蕭明倫
蕭明倫
2
KLM-3879
通禾交通有限公司
蕭明倫
陳長昇
3
KLJ-5313
啟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田育恆
田育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