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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613 號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靖晟
法定代理人 羅得通 受 扣押 人 啟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利 受 扣押 人 蕭明倫
田育恆
上列 聲請人因 犯罪嫌疑人即受扣押人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發還 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略以:受扣押人蕭明倫、田育恆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聲扣字第4號扣押車輛,其中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3所示之車輛,分別於民國114年4月22日、114年4月21日、112年5月12日設定動產抵押權與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受扣押人均未依約給付分期價款,經聲請人向法院分別聲請本票裁定,而該等車輛之估價遠低於聲請人對受扣押人等之債權額,恐均不足以清償聲請人對於該等車輛買賣價金之擔保優先債權,故向本院請求發還扣押物,或變價拍賣,或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拍賣等語。二、查受扣押人 蕭明倫、田育恆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571等號提起公訴。而檢察官就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3所示之車輛,均以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為由,請求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案件既尚待審理,為確保檢察官及受扣押人即被告蕭明倫、田育恆在日後訴訟程序中,對於該等車輛聲請調查或保全追徵之權益,故認尚不宜先行發還或變價拍賣。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允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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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