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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1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貫立



上列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貫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貫立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501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靖 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