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6-5/17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克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克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克宇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9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7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