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富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王建富因
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7350號函辦理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
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靖 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