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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訴字第 3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岳修
選任
辯護人
陳怡君
律師
何宣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
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
辯論
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