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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訴字第 77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7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INH(中文姓名:阮文敬)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49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TINH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或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第7至8行「於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之記載刪除。
 ㈡起訴書附表一、二更正為本院附表,並就起訴書有關「附表一」、「附表二」之記載均更正為本院附表。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NGUYEN VAN TINH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就本院附表編號1至5、7至8、10至12、14至19、21至22所示多次提領詐欺款項之行為,係分別出於同一詐欺取財、洗錢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且分別侵害相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各僅論以詐欺取財、洗錢之接續犯一罪。
三、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輝」之人,就本案所犯各次一般洗錢、詐欺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就本院附表編號1至22所示犯行,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一般洗錢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又被告就本院附表編號1至22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本案各次一般洗錢犯行,然均未能主動繳回犯罪所得,故尚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六、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分擔提領款項之工作、本院附表所示之人所受損害金額、被告未能與本院附表所示之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被告犯罪動機、素行紀錄,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肄業、經濟貧窮、要扶養父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院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性質相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原為合法來臺工作之越南籍外籍勞工,惟其經通報行方不明,而經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在卷可佐(見警卷第563頁),後又因本案各次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故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八、沒收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領款1次報酬新臺幣(下同)200元,本案總共提領63次,共取得1萬2600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138頁),是堪認被告本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1萬26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起訴書雖認被告本案提領次數為64次,並據此計算被告本案報酬,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114年5月15日11時許提款時,其中有1次提款失敗,當時只有成功提領7次,共13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38頁),核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編號1至4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見警卷第3頁)所示,於114年5月11日日11時17分許雖有1筆跨行提款2萬元之紀錄,惟於同日11時20分許,亦有1筆跨行沖提2萬元之紀錄等情相符,是堪認被告於114年5月15日11時17分許應未成功取款,則被告供稱本案可獲得報酬之提領次數為63次,應可採信,起訴書此部分所載,容有誤會。
 ㈡又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此乃針對洗錢犯罪之行為客體所為沒收之特別規定,採絕對義務沒收原則,以澈底阻斷金流以杜絕犯罪,惟沒收係以強制剝奪人民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除須法律保留外,並應恪遵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經查,本院附表所示之人因遭詐騙而匯出如本院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為被告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本院考量被告所提領之款項已轉交予「阿輝」,且被告非居於主謀地位,僅居於聽從指令行止之輔助地位,並非最終獲利者,復承擔遭檢警查緝之最高風險等情,是認倘對被告就本案洗錢財物全部宣告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惟如全部不予宣告沒收,亦恐與立法意旨相悖,而有不當,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衡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情節、角色、分工獲利情形、家庭經濟狀況、未能與本院附表所示之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被告提領金額等具體因素,予以酌減,僅就如本院附表「宣告沒收、追徵之洗錢財物」欄所示之金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十、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林宥佑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宣告沒收、追徵之洗錢財物
【新臺幣;被告提領金額低於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之金額時,以被告提領金額作為計算基礎】
主文
1
鐘詩華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4月19日某時起,向鐘詩華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拾光集社」,經營日常用品批發,投入資金並在指定時間內銷售完畢,即可獲利差價等語,致鐘詩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5日10時47分許
3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5日11時16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0○0號「統一超商侖澧門市」
1500元
【3萬元X5%=150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5日11時16分許
2萬元(含附表編號2告訴人黃盈綺所匯款項)
2
黃盈綺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9日某時起,向黃盈綺佯稱可加入社群並參加活動,只需購買指定產品,即可獲利等語,致黃盈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5日10時51分許
3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5日11時16分許
2萬元(含附表編號1告訴人鐘詩華所匯款項)
南投縣○○鎮○○路0000○0號「統一超商侖澧門市」
1500元
【3萬元X5%=150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5日11時21分許
【另於同日11時17分許雖有1筆跨行提款2萬元之紀錄,惟於同日11時20分許,亦有1筆跨行沖提2萬元之紀錄,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114年5月15日11時許提款時,其中有1次提款失敗等語(見本院卷第138頁),是堪認被告於114年5月15日11時17分許應未成功取款】
2萬元
3
童奕碩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12日某時起,向童奕碩佯稱可加入萬達食品群組,並出資批發轉售食品,即可賺取回饋利潤等語,致童奕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5日10時53分許
3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5日11時22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0○0號「統一超商侖澧門市」
1500元
【3萬元X5%=150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5日11時23分許
2萬元(含附表編號4告訴人張晴如所匯款項)
4
張晴如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9日某時起,向張晴如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拾光集社X尚品匯領」,經營轉單批發,只需下單後再轉單給上游出貨,即可賺取獲利等語,致張晴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5日10時54分許
4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5日11時23分許
2萬元(含附表編號3告訴人童奕碩所匯款項)
南投縣○○鎮○○路0000○0號「統一超商侖澧門市」
2000元
【4萬元X5%=200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5日11時23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5日11時26分許
1萬元
5
蕭智龍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3月間某日起,向蕭智龍佯稱匯款後可介紹女生認識見面,惟因對方臨時取消見面,故需退安幣並激活會員卡始可領回本金,並享有20%至40%傭金等語,致蕭智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6日17時16分許
3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6日17時56分許
1萬8000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全家草屯金安門市」
1500元
【3萬元X5%=150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6日17時58分許
1萬8000元(含附表編號6告訴人林添發所匯款項)
6
林添發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6日某時起,向林添發佯稱儲值新臺幣即可約見面等語,致林添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6日17時22分許
5000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6日17時58分許
1萬8000元(含附表編號5告訴人蕭智龍所匯款項)
南投縣○○鎮○○路000號「全家草屯金安門市」
250元
【5000元X5%=25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趙家妤
(未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間某日起,向趙家妤佯稱可應徵家庭代工,惟需先預付材料費等語,致趙家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2日21時40分許
4萬5000元
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2日22時2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0○0號「統一超商御新門市」

6200元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2萬元+5000元)X5%=620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2日22時3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2日21時43分許
4萬5000元
114年5月12日22時4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2日22時4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2日21時48分許
1萬元
114年5月12日22時6分許
1萬9000元
114年5月13日0時31分許
2萬5000元
114年5月13日8時2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3日8時3分許
5000元
8
林品諺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13日前之某日起,以臉書投放娛樂城廣告,並向林品諺佯稱可使用金鈦城娛樂城網站下注百家樂獲利等語,致林品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3日15時45分許
3萬元
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3日16時7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0○0號「統一超商御新門市」
2650元
【(3萬元+2萬3000元)X5%=265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3日16時8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3日15時50分許
2萬3000元
114年5月13日16時9分許
1萬元
114年5月13日16時10分許
3000元
9
孫雅慧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間某日起,向孫雅慧佯稱參加商業投資方案,投資1萬元即可回收1萬2,000元等語,致孫雅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1日19時22分許
1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1日19時58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0號「全家草屯稻豐門市」
500元
【1萬元X5%=50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曾郁媞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10日某時起,向曾郁媞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拾光集社X尚品匯領」,經營轉單批發,只需於下單後再轉單給上游出貨,即可賺取獲利等語,致曾郁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3日12時55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3日13時12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0○0號「統一超商御新門市」
1500元
【3萬元X5%=150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3日13時13分許
1萬元
11
陳盟元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4月19日某時起,向陳盟元佯稱可加入TELEGRAM平臺並透過指定程式投資點數賺取利息等語,致陳盟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4日19時9分許
5萬元
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4日19時49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稻豐門市」

5883元
【(5萬元+3萬元+2萬6000元+1萬1651元)X5%=588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4日19時50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4日19時11分許
3萬元
114年5月14日19時50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4日19時51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4日20時25分許
2萬6000元
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4日20時57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4日20時59分許
6000元
114年5月14日20時29分許
1萬1651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4日20時55分許
2萬元
12
謝明璟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12日某時起,向謝明璟佯稱加入速約會員群組並開通數據方案,即可見面約會等語,致謝明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2日20時21分許
3000元
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3日12時35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0號「全家草屯稻豐門市
900元
【(3000元+5000元+1萬元)X5%=90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4日20時35分許
5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4日21時1分許
1000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稻豐門市」
114年5月15日0時4分許
7100元
南投縣○○鎮○○路0000號「全家草屯稻豐門市」
114年5月15日11時29分許
1萬元
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5日12時55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0○0號「統一超商御新門市」
13
黃頴俊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15日前某日起,向黃頴俊佯稱加入速約會員群組並開通數據方案,即可見面約會等語,致黃頴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5日15時32分許
3000元
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5日17時5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0號「全家草屯稻豐門市」
150元
【3000元X5%=15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張溢城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14日某時起,向張溢城佯稱只需再投入指定金額,即可將先前所投入之資金全數退還等語,致張溢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4日22時24分許
3萬元
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5日7時12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全家草屯金安門市」

1500元
【3萬元X5%=150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5日7時13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5日7時14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5日7時15分許
8000元
15
陳兆飛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4月19日某時起,向陳兆飛佯稱只要完成指派之投票任務,就可介紹女性友人配對約會等語,致陳兆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6日11時40分許
3萬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6日11時55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0○0號「統一超商侖澧門市」

1500元
【3萬元X5%=150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6日11時57分許
1萬5000元
16
何俊廷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4月間某日起,向陳兆飛佯稱可加入群組「FD活動登記中心」並投資代售商品,保證獲利等等,致何俊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4日11時33分許
15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4日12時4分許
2萬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中小企銀草屯分行」
7900元
【(15萬元+8000元)X5%=790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柒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4日12時9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4日12時11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4日12時12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4日12時12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4日12時13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4日12時20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國泰門市」

114年5月14日12時21分許
1萬元
114年5月14日11時33分許
8000元
114年5月15日0時6分許
8100元
南投縣○○鎮○○路0000號「全家草屯稻豐門市」
17
藍中廷
(未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10日某時起,向藍中廷佯稱可幫忙代操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藍中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1日17時57分許
5萬3200元
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2日6時15分許
1萬5000元
南投縣○○鎮○○路0000號「全家草屯稻豐門市」

2833元
【(5萬3200元+3460元)X5%=2833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2日6時16分許
2000元
114年5月12日6時17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1日18時2分許
3460元
114年5月13日6時17分許
2萬元
18
鍾道洪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14日前某日起,向鍾道洪佯稱網路交友需支付認證費開通會員等語,致鍾道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4日10時20分許
3萬4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4日10時39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0號「全家草屯稻豐門市」

1700元
【3萬4000元X5%=170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4日10時40分許
1萬4000元
19
李一樂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14日某時起,向李一樂佯稱匯款加入會員後,即可開通交友相關服務,且款項會全數退還等語,致李一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4日15時36分許
5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4日18時36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0○0號「統一超商侖澧門市」
800元
【(5000元+1萬1000元)X5%=80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4日16時54分許
1萬1000元
114年5月14日18時41分許
6000元
20
范力元
(未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4日某時起,向范力元佯稱加入會員並登入博弈網站後,即可提供喜歡的女生資訊等語,致范力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3日13時16分許
1萬2888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3日15時22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0號「全家草屯稻豐門市」
644元
【1萬2888元X5%=64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陸佰肆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李承潁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7日某時起,向李承潁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李承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6日12時6分許
2萬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6日12時22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稻豐門市」
2000元
【(2萬元+2萬元)X5%=200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6日12時7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6日12時22分許
2萬元
22
張家榮
(提告)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13日某時起,向張家榮佯稱可加入群組並使用網站Crezews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張家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5月13日13時34分許
3萬3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3日13時53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福元門市」
1650元
【3萬3000元X5%=1650元】
NGUYEN VAN TINH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5月13日13時54分許
2萬元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7493號
  被   告 NGUYEN VAN TINH

            男 25歲(民國88【西元1999】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 VAN TINH(越南籍,中文名:阮文敬,下稱阮文敬)於民國114年5月7日前之某日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輝」之越南籍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約由阮文敬以每次提領新臺幣(下同)200元之報酬,擔任「車手」,依「阿輝」指示負責提領詐欺贓款,並將所提領之詐欺贓款交付予「阿輝」。俟由「阿輝」所屬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內,復由「阿輝」將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阮文敬後,阮文敬即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前往附表二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之提領金額後,旋將所提領之詐欺贓款及提款卡交予「阿輝」,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嗣經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鐘詩華、黃盈綺、童奕碩、張晴如、蕭智龍、林添發、林品諺、孫雅慧、曾郁媞、陳盟元、謝明璟、黃頴俊、張溢城、陳兆飛、何俊廷、鍾道洪、李一樂、李承潁、張家榮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阮文敬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鐘詩華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鐘詩華有附表一編號1遭詐欺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黃盈綺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黃盈綺有附表一編號2遭詐欺之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童奕碩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童奕碩有附表一編號3遭詐欺之事實。
5
證人即告訴人張晴如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張晴如有附表一編號4遭詐欺之事實。
6
證人即告訴人蕭智龍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蕭智龍有附表一編號5遭詐欺之事實。
7
證人即告訴人林添發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林添發有附表一編號6遭詐欺之事實。
8
證人即被害人趙家妤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趙家妤有附表一編號7遭詐欺之事實。
9
證人即告訴人林品諺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林品諺有附表一編號8遭詐欺之事實。
10
證人即告訴人孫雅慧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孫雅慧有附表一編號9遭詐欺之事實。
11
證人即告訴人曾郁媞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曾郁媞有附表一編號10遭詐欺之事實。
12
證人即告訴人陳盟元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陳盟元有附表一編號11遭詐欺之事實。
13
證人即告訴人謝明璟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謝明璟有附表一編號12遭詐欺之事實。
14
證人即告訴人黃頴俊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黃頴俊有附表一編號13遭詐欺之事實。
15
證人即告訴人張溢城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張溢城有附表一編號14遭詐欺之事實。
16
證人即告訴人陳兆飛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陳兆飛有附表一編號15遭詐欺之事實。
17
證人即告訴人何俊廷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何俊廷有附表一編號16遭詐欺之事實。
18
證人即被害人藍中廷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藍中廷有附表一編號17遭詐欺之事實。
19
證人即告訴人鍾道洪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鍾道洪有附表一編號18遭詐欺之事實。
20
證人即告訴人李一樂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李一樂有附表一編號19遭詐欺之事實。
21
證人即被害人范力元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害人范力元有附表一編號20遭詐欺之事實。
22
證人即告訴人李承潁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李承潁有附表一編號21遭詐欺之事實。
23
證人即告訴人張家榮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張家榮有附表一編號22遭詐欺之事實。
24
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㈡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㈦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商銀)帳 號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㈧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㈨臺灣土地銀行帳 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2份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證明附表一、二所示金流等事實。
25
草屯分局偵查隊114年9月22日職務報告、偵辦車手阮文敬提領影像時地一覽表各1份、提領影像截圖36張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鐘詩華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之事實。
2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黃盈綺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2之事實。
2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童奕碩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3之事實。
2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張晴如所提出之聊天記錄、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廣告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4之事實。
3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蕭智龍所提出之對話紀錄、網站截圖、轉帳明細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5之事實。
3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添發所提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交易明細表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6之事實。
3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趙家妤所提出之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7之事實。
3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品諺所提出之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8之事實。
3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孫雅慧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9之事實。
3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曾郁媞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0之事實。
3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陳盟元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1之事實。
3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崁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謝明璟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2之事實。
3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黃頴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3之事實。
3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張溢城所提出之交易明細表、匯款申請書、飛機個人頁面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4之事實。
4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兆飛所提出之交易明細表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5之事實。
4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何俊廷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截圖及翻拍照片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6之事實。
4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藍中廷所提出之存摺內頁明細、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7之事實。
4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鍾道洪所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8之事實。
4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李一樂所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及網站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19之事實。
4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范力元所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及網站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20之事實。
4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李承潁所提出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及網站截圖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21之事實。
47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4年6月24日員警分偵字第1140029094號函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證明附表一編號22之事實。
48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57號刑事判決、本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4176號、114年度偵字第5650號起訴書各1份
證明被告阮文敬曾依「阿輝」指示,持另案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贓款而涉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分別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176號、114年度偵字第5650號提起公訴,部分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等事實。
二、核被告阮文敬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上開犯行,與「阿輝」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請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是本案被告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款項,侵害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法益迥異,請予以分論併罰。另被告自114年5月7日前之某日時起,即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之重要角色,已提領共64次之詐欺被害款項,造成數被害人發現遭詐欺後,未能立即取回被害款項,侵害之被害人人數達22人,金額亦已達1,027,100元,顯見其惡性重大,建請從重論以有期徒刑2年6月,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末請審酌被告係越南籍人士,為外國人,其在我國境內犯罪,倘被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請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審酌被告是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報酬是提領一次200元等語,是被告應至少已取得犯罪所得12,800元(計算式:200元×64次=12,8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宥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孫于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害事實)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銀行帳戶
1
鐘詩華
(提告)
114年4月19日某時起,以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暱稱「lingyi」、「芹芹 CHIN」、「霖豐(您的生意好夥伴)」等,向鐘詩華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拾光集社」,經營日常用品批發,投入資金並在指定時間內銷售完畢,即可獲利差價云云,致鐘詩華陷於錯誤。
114年5月15日
10時47分許
3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黃盈綺
(提告)
114年5月9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忠宇 海產大亨」、「芹芹」、「霖豐(您的生意好夥伴)」等,向黃盈綺佯稱:可加入社群並參加活動,只需購買指定產品,即可獲利云云,致黃盈綺陷於錯誤。
114年5月15日
10時51分許
30,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童奕碩
(提告)
114年5月12日13時許起,以FACEBOOK社群軟體(下稱臉書)暱稱「萬達食品Wanda」、LINE暱稱「林馨雅」、「芹芹」、「霖豐(您的生意好夥伴)」等,向童奕碩佯稱:可加入萬達食品群組,並出資批發轉售食品,即可賺取回饋利潤云云,致童奕碩陷於錯誤。
114年5月15日
10時53分許
30,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張晴如
(提告)
114年5月9日某時起,以臉書暱稱「萬達食品Wanda」、LINE暱稱「林馨雅」、「芹芹」、「霖豐(您的生意好夥伴)」等,向張晴如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拾光集社X尚品匯領」,經營轉單批發,只需下單後再轉單給上游出貨,即可賺取獲利云云,致張晴如陷於錯誤。
114年5月15日
10時54分許
40,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蕭智龍
(提告)
114年3月初某日起,以LINE暱稱「如汐」、「若萱」、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經紀人惠玲」等,向蕭智龍佯稱:匯款後可介紹女生認識見面,惟因對方臨時取消見面,故需退安幣並激活會員卡始可領回本金,並享有20至40%傭金云云,致蕭智龍陷於錯誤。
114年5月16日
17時16分許
30,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林添發
(提告)
114年5月6日某時起,以臉書暱稱「淑彤」等,向林添發佯稱:儲值新臺幣即可約見面云云,致林添發陷於錯誤。
114年5月16日
17時22分許
5,000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趙家妤
114年5月間某日起,以臉書暱稱「SYUSYU」、LINE暱稱「良順包裝企業社-陳思潔」等,向趙家妤佯稱:可應徵家庭代工,惟需先預付材料費云云,致趙家妤陷於錯誤。
①114年5月12日21時40分許
②114年5月12日21時43分許
③114年5月12日21時48分許
④114年5月13日0時31分許
①45,000元

②45,000元

③10,000元

④25,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林品諺
(提告)
114年5月13日前之某日起,以臉書投放娛樂城廣告,並向林品諺佯稱:可使用金鈦城娛樂城網站下注百家樂,投多少就可以賺多少利潤云云,致林品諺陷於錯誤。
①114年5月13日15時45分許
②114年5月13日15時50分許
①30,000元

②23,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孫雅慧
(提告)
114年5月初之某日起,以LINE向孫雅慧佯稱:參加商業投資方案,投資1萬元即可回收1萬2,000元云云,致孫雅慧陷於錯誤。
114年5月11日
19時22分許
10,000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曾郁媞
(提告)
114年5月10日20時34分許起,以LINE暱稱「林馨雅」、「芹CHIN」、「霖豐(您的生意好夥伴)」等,向曾郁媞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拾光集社X尚品匯領」,經營轉單批發,只需於下單後再轉單給上游出貨,即可賺取獲利云云,致曾郁媞陷於錯誤。
114年5月13日
12時55分許
3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陳盟元(提告)
114年4月19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琪琪」、飛機暱稱「經紀人惠玲」等,向陳盟元佯稱:可加入TELEGRAM平臺並透過指定程式投資點數賺取利息云云,致陳盟元陷於錯誤。
①114年5月14日19時9分許
②114年5月14日19時11分許
①50,000元

②3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4日
20時25分許
26,000元
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4日
20時29分許
11,651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謝明璟(提告)
114年5月12日10時許起,以社交軟體X(下稱X)暱稱「SHASHA」、LINE暱稱「玥婷」、飛機暱稱「經紀人玥婷」等,向謝明璟佯稱:加入速約會員群組並開通數據方案,即可見面約會云云,致謝明璟陷於錯誤。
114年5月12日
20時21分許
3,000元
王道商業銀行(下稱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4日
20時35分許
5,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5日
11時29分許
10,000元
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黃頴俊(提告)
114年5月15日前某日起,以X暱稱「琳琳」、飛機暱稱「經紀人琳琳」等,向黃頴俊佯稱:加入速約會員群組並開通數據方案,即可見面約會云云,致黃頴俊陷於錯誤。
114年5月15日
15時32分許
3,000元
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張溢城
(提告)
114年5月14日某時起,向張溢城佯稱:只需再投入指定金額,即可將先前所投入之資金全數退還云云,致張溢城陷於錯誤。
114年5月14日
22時24分許
30,000元
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陳兆飛
(提告)
114年4月19日14時31分許起,以LINE暱稱「婉如」、飛機暱稱「開通專員-葉靖文」等,向陳兆飛佯稱:只要完成指派之投票任務,就可介紹女性友人配對約會云云,致陳兆飛陷於錯誤。
114年5月16日
11時40分許
30,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何俊廷
(提告)
114年4月底之某日起,以LINE暱稱「NaNa」、「小睿媽」等,向陳兆飛佯稱:可加入群組「FD活動登記中心」並投資代售商品,保證獲利云云,致何俊廷陷於錯誤。
①114年5月14日11時33分許
②114年5月14日11時33分許
①150,000元

②8,000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藍中廷
114年5月10日21時10分許起,以LINE向藍中廷佯稱:可幫忙代操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藍中廷陷於錯誤。
①114年5月11日17時57分許
②114年5月11日18時2分許
①53,200元

②3,460元
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鍾道洪
(提告)
114年5月14日前某日起,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上刊登「趣約交友」之廣告,並向鍾道洪佯稱:網路交友需支付認證費開通會員云云,致鍾道洪陷於錯誤。
114年5月14日
10時20分許
34,000元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李一樂
(提告)
114年5月14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接待員~可可姐」、飛機暱稱「趣約指導員-佩珊」等,向李一樂佯稱:匯款加入會員後,即可開通交友相關服務,且款項會全數退還云云,致李一樂陷於錯誤。
①114年5月14日
 15時36分許
②114年5月14日16時54分許
①5,000元

②11,000元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范力元
114年5月4日某時起,以飛機暱稱「婉婉」等,向范力元佯稱:加入會員並登入博弈網站後,即可提供喜歡的女生資訊云云,致范力元陷於錯誤。
114年5月13日
13時16分許
12,888元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李承潁
(提告)
114年5月7日16時許起,以LINE暱稱「傲嬌老婆」等,向李承潁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李承潁陷於錯誤。
①114年5月16日12時6分許
②114年5月16日12時7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張家榮
(提告)
114年5月13日某時起,以IG帳號「han.170501」、LINE暱稱「恆鈞」等,向張家榮佯稱:可加入群組並使用網站Crezews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張家榮陷於錯誤。
114年5月13日
13時34分許
33,000元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提領事實)
編號
銀行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備註
1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5日11時16分許
②114年5月15日11時16分許
③114年5月15日11時17分許
④114年5月15日11時21分許
⑤114年5月15日11時22分許
⑥114年5月15日11時23分許
⑦114年5月15日11時23分許
⑧114年5月15日11時26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10,000元
南投縣○○鎮○○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侖澧門市
114年5月15日11時20分許,有筆存入金額為20,000元,交易摘要為「跨行沖提」、交易備註為「沖銷跨行提款」之交易紀錄,故右列帳戶之提領總額應為130,000元。
2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6日17時56分許
②114年5月16日17時58分許
①18,000元

②18,000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草屯金安門市

3
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2日22時2分許
②114年5月12日22時3分許
③114年5月12日22時4分許
④114年5月12日22時4分許
⑤114年5月12日22時6分許
⑥114年5月13日8時2分許
⑦114年5月13日8時3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9,000元

⑥20,000元

⑦5,000元
南投縣○○鎮○○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御新門市

4
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3日16時7分許
②114年5月13日16時8分許
③114年5月13日16時9分許
④114年5月13日16時10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0,000元

④3,000元
南投縣○○鎮○○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御新門市

5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1日
19時58分許
20,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南投縣○○鎮○○路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草屯稻豐門市

6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3日13時12分許
②114年5月13日13時13分許
①20,000元

②10,000元
南投縣○○鎮○○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御新門市

7
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4日20時57分許
②114年5月14日20時59分許
③114年5月15日12時55分許


④114年5月15日17時5分許

①20,000元

②6,000元

③20,000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④20,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①至②筆: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稻豐門市
第③筆:
南投縣○○鎮○○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御新門市
第④筆:
南投縣○○鎮○○路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草屯稻豐門市

8
第一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4日19時49分許
②114年5月14日19時50分許
③114年5月14日19時50分許
④114年5月14日19時51分許
⑤114年5月15日7時12分許


⑥114年5月15日7時13分許


⑦114年5月15日7時14分許


⑧114年5月15日7時15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⑥20,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⑦20,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⑧8,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①至④筆: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稻豐門市
⑤至⑧筆: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草屯金安門市

9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6日11時55分許
②114年5月16日11時57分許
①20,000元

②15,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南投縣○○鎮○○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侖澧門市

1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4日12時4分許
②114年5月14日12時9分許
③114年5月14日12時11分許
④114年5月14日12時12分許
⑤114年5月14日12時12分許
⑥114年5月14日12時13分許
⑦114年5月14日12時20分許
⑧114年5月14日12時21分許
⑨114年5月15日0時6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10,000元

⑨8,100元
①至⑥筆:
南投縣○○市○○路000號之中小企銀草屯分行
⑦至⑧筆: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國泰門市
第⑨筆:
南投縣○○鎮○○路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草屯稻豐門市

11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4日20時55分許


②114年5月14日21時1分許


③114年5月15日0時4分許
①20,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②1,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③7,1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①至②筆: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稻豐門市
第③筆:
南投縣○○鎮○○路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草屯稻豐門市

12
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2日6時15分許
②114年5月12日6時16分許
③114年5月12日6時17分許
④114年5月12日6時17分許
⑤114年5月13日12時35分許
①15,000元

②2,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南投縣○○鎮○○路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草屯稻豐門市

13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3日13時53分許
②114年5月13日13時54分許


③114年5月14日10時39分許
④114年5月14日10時40分許
⑤114年5月14日18時36分許


⑥114年5月14日18時41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③20,000元

④14,000元

⑤20,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⑥6,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①至②筆: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福元門市
③至④筆:
南投縣○○鎮○○路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草屯稻豐門市
⑤至⑥筆:
南投縣○○鎮○○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侖澧門市


14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13日
15時22分許
20,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 遭 詐 之 款項)
南投縣○○鎮○○路0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草屯稻豐門市

15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5月16日12時22分許
②114年5月16日12時22分許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稻豐門市

總提領次數:64次
提領金額總計:1,027,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