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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禁沒字第 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偉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5年3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予以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案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4年2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40200169號鑑驗書、114年4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40400142號鑑驗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4年9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40900072號鑑驗書在卷為證,足認查獲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屬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前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知。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0.95公克,指定鑑驗1包,驗餘淨重0.3533公克,含包裝袋2只)
抽驗其中1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
2
殘渣袋5只
抽驗其中1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34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