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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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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4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博羽




            謝國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鄒博羽、謝國禎本案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互為告訴人,均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宥佑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